哪些人不能当股东的原因呢 哪些人不能当股东的原因分析

下列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或某些公司的股东:

1。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参公管理的人员

依照(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4。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一、 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二、 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三、 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四、 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五、 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 1988年10月3日)》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 1988年10月3日)》的规定,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离)休干部,也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7。国有企业领导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8。国有企业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现役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3-03 23:06
下一篇 2023-03-04 08:5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