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楼”说法】第70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条解析

【“名楼”说法】第70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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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楼”说法】第70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条解析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名楼”说法】第70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条解析

释 法

诉讼时效中止,是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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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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