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前言: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盗窃罪,入户盗窃只是盗窃罪其中的一种情节。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偷窃金额占“数额巨大”的50%时,将其作为加重的条件。

另一边。在司法实践中,当盗窃金额达到了入罪和法定刑上升的金额时,通常会将其视为一个从重情节。

所以,盗窃罪的入室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入罪;二是法定刑的提高;三是从重处罚。

目前,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入户盗窃的类型也在持续地被更新和确定。例如,一个合法住户临时起意进行盗窃的行为,是不能被认为是入户盗窃,而合租者在可以自由出入的合租屋内进行盗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入户盗窃。

使用入户偷来的车钥匙,在室外偷盗摩托车,就属于入户盗窃等。伴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化,一些新的类型也在不断地出现。对这些新类型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准确判定为入户盗窃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一、具有非法入侵他人住所,但没有具体的非法入室目的。不属于入室行窃

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吴某之间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了矛盾,在2017年4月3号,陈某和被害人三人来到吴某的门前。

大声叫嚷要其开门,吴某不应,却叫陈某和被害人三人出去,于是陈某和被害人三人便破门而入,在吴某阻止无效后,陈某和被害人三人便破门而入,与吴某发生了口角。

争执期间,和陈某一起来的薛某擅自将一个价值300元的 Zippo打火机随意取走,随后陈某和其他三人一起离开。

薛某的行为属于入室行窃,原因:入室盗窃是一种偷窃和入室抢劫相结合的犯罪,薛某和陈某共同组成入室抢劫。

而且薛某也参与了其中,所以,薛某一个人构成了入室抢劫。第二:薛某的行为不属于入室行窃。

原因:“入室盗窃”不是“盗窃行为”和“非法入室”两种犯罪的简单叠加,薛某是在入室抢劫中一时兴起,薛某和陈某只是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我赞成第二个看法。在该案中,薛某和陈某等人在一起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点毋庸置疑。其核心问题在于,薛某独自一人能否成立入室盗窃,需要有具体的入室盗窃目标。

首先,“入室盗窃”并非“非法入室”和“盗窃罪”两个罪名的简单叠加,入室盗窃不但加重了对居所安定权的侵犯,还因为“户”具有隐蔽性和隐秘性。

在入室盗窃中,行为人极有可能利用武力将其转变为入室抢劫,或者构成其它的暴力犯罪。

同时,屋内的人想要进行自我救助,也一定会受到限制。所以,盗窃符合非法入室的重要因素。

在对其进行刑事评估时,应将其置于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并罚的范围之上,这一点也在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除此之外,入户盗窃不是牵连犯。

由于纯粹的入户行为与纯粹的盗窃行为本身并未必会分别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因此,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并不是牵连犯从一重罪的法律依据。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其次,因为入室盗窃的违法性要大于非法入室和盗窃罪,分开进行评判后再进行数罪并罚时的违法性级要大得多。所以,这两个违法性的犯罪必须要有密切的关系,才能成立入室盗窃。

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表现为“牵连”、“吸收”和“结果加重”。

在入室盗窃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住宅必须是室内盗窃的手段行为,才可以与其产生密切的关系。

所以,当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目的是盗窃目的的时候,就可以将其判定为入户盗窃。这就将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排除在入户盗窃之外。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但是,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主观目标和客观目标是绝对一致的,不然就无法充分地发挥出刑事立法对复杂社会实践的规范功能。

故人入室盗窃,其主观动机并不局限于盗窃。关于入室抢劫,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其入室的不法目的有扩大的趋势。从“为实施抢劫行为”,“进入别人的住宅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一直到“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为目的”。

进入一所房子,然后开始行窃。其中,还包含了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并向盗窃、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情形。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正当目的而闯入他人住宅,可以被判定为入户盗窃。

还有学者认为,“入户”是侵犯人体罪中超越规范的构成要件,按照综合评估原理,其不法目标应当包括对人体法益的侵害。在这个案例中,薛某的偷窃动机是在进入房屋后才出现的,虽然他使用的是非法闯入房屋的方便手段。

但是,这并不能从这一点上就可以得出,入室盗窃和偷窃这两种违法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且,薛某在进入房屋的时候,并不具备对屋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侵犯的特定的非法目的。因此,不能成立家庭盗窃罪。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二、缺乏在犯罪人家中进行行为的意愿,这是一种可以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的“入”家庭行为,入室偷盗行为的成立

靳某和被害人张某是好朋友,靳某在张某租住的公寓里游玩时,在张某房间的抽屉里看到了一叠钱,就想去偷钱。

靳某首先撒谎说自己要走了,张某欲将其送至门外,靳某却说“不用,我自己去吧”,之后靳某开门后再关门,并刻意弄出开门关门的动静。

原来是躲在厨房里的,一小时后张某离开了家,靳某就潜入了自己的房间,偷了3500元钱。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靳某的行径只属于普通盗窃,而非入室盗窃。原因:靳某是在得到主人许可后,才能合法进入主人家中,尽管他是躲在屋内进行了盗窃,他并没有任何不法的意图,盗窃动机是在进入住宅后暂时形成的。

意见二:靳某的行径属于入室盗窃。原因:靳某在取得了法律上的优势之后,通过对住户的欺诈,使住户误以为他已搬走。其实就是藏在屋子里。

房屋主人的居所安全权受到侵犯。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在其合法进入一间房屋后,虚假报告而将其藏身其中,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居所安静权。

首先,通常的观点是,对于在家中盗窃的,因为其不具备个人行窃的违法性质,所以不能成立个人盗窃。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盗窃的目的确实是出于一时冲动,而且是在房子里发生的。但是,居所权是一种决定哪些人可以或不可以,在已知的被保护的空间里居住的自由。

所以,还应该对户主允许行为人在户内活动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判断。很明显,在这个案件中,户主并不知道行为人在户内隐藏的事实,所以他缺乏了意愿表示。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其次,对入室盗窃的“人”必须具有非法性,从体系化的角度来看,入室抢劫是一种以暴力方式进入别人的住所。或者被劝退而不退,造成了对别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而,私闯民宅的“人”的行为包含了两种形态:一种是主动的,一种是被动的。本案中“人”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一种是假的,实际上是躲在屋内的,尽管没有“入”的行动。

但是,这种让主人错误地以为自己已经走了,没有主人的意愿。“入”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被动的不作为,这种不符合一般人对于“人”的价值观。

而且,从功能上来说,在维护“户”的安全性、私密性、生动性等功能上,家庭犯罪不仅要维护其侵犯的法律权益,还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将自己藏在房屋中,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对“户”的各种功能的损害,从而侵犯了居所安全的权利。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虽然存在私闯民宅的情况,但本质上并没有侵犯民宅安宁权的实际威胁,不能算是偷盗

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詹某正在巷子里转悠,看到一户人家的大门开着,门口停着一辆电瓶车。

后座上有一个女式手提箱。詹某于是起了行窃的念头,但看了看四周和院子里都无人。他连忙跑进了院子里,一把抓起了背包。经查,该行李中只有手纸、钥匙等少量物品,行李总价值50元左右。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詹某的行径属于入室盗窃罪,原因:詹某是一个非法侵入的人员,并且是在家庭住户进入家庭前就已经有了盗窃的目标,满足入室盗窃的要求。

詹某的行为不属于入室盗窃罪,詹某虽然具有入室盗窃的形态,但在本质上并不存在侵犯居所安定权的实际危险。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形式犯,也就是行为无价值的成立就是犯罪既遂。此外,不需要以结果为条件”。

所以,判断是否侵犯住宅安定权的法益,并不要求在现实中已经发生了危害住所安定权的结果,而只要存在一个行为,就可以被推定为对法益具有抽象的危险

虽然,可以将非法闯入住宅的行为归类为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它的实质是侵犯法益。因此,它的存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实害的,另一种是有风险的,这两种风险都是真实的。

所以,对于客观上没有危害的情况下,刑法是不必使用的,也是不能使用的。

在危险犯中,“危险”是一种客观上对法律权益构成损害的风险,也就是损害法律权益的概率和概率。

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就是对家庭财产、个人等物质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家庭生活、住所的安全等精神权益的损害。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在此案中,詹某只偷了一件能看得见,也就是在院子门口附近的东西。可以被评定为近在咫尺的物品,不存在对家中其它物品以及个人等,物质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

另外,在詹某的主观上,他偷走了住户的背包,而且这个过程只持续了数秒,也没有深入到院子里去寻找其它物品来进行偷窃

根据一般人的感情,也不存在对家中生活、居住安全等精神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而且,尽管住宅安定权包含了住宅中财产的安全性。

但是,如果所盗窃的对象是明确且确定的。那么,就不能将对该财产的侵犯与侵犯了住宅安定权相提并论,不然就会违背了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

相反,如果所盗窃对象并没有具体且固定,并且对所盗窃的财物有一般性的故意,那么,侵犯的财产也可以被用来成为侵害住宅安定权的一个评价标准。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三、对多个住户进行偷盗,但住户与住户没有亲属联系的四合院进行偷盗,则不属于偷盗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李某深夜偷偷潜入某一个四合院内进行盗窃,只爱大院中偷走不多的财务,没有进到房屋中进行盗窃。

但是,这个四合院被租给了五个独立的家庭,家庭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李某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罪,原因:这个四合院虽然有很多住户,但是它是一个封闭式的院子,是用来给别人住的。

一个与世隔绝的地方,也就是“户”字。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名。

原因:这个四合院是一个可以让别人住在里面的四合院,但是它并不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四合院。

一个有很多人住在里面的院子,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一个公用的地方。所以,李某的所作所为,并不能成立一个盗窃罪,也不能成立一个私闯民宅的罪名。作者赞成第二种看法。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首先,“户”作为一种特殊的概念,不仅是一种用于居住的功能,也是一种与外部世界相隔绝的空间。

而且,从一般人的社会认识和文化习惯的观点来看,“户”还存在着一种潜在的独立的概念。

有着密切的联系,家人是以亲属或夫妻为主要的生活单位。所以,这种独立的特点也是建立在这种联系之上的。

比如,一个三代人住的四合院,虽然只有几个人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只从一个角度来看。那么,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形成一个“户”,但是,因为每个人的家庭联系非常密切又有独立的特点。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虽然,这个四合院属于一个家庭,但是在这个家庭中,却有五个家庭生活在一起。而且,这五个家庭之间并没有什么亲密的联系,所以,这个四合院并不具备“户”这个词的自主性。

其次,四合院是一种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庭院,从生活职能来看,它是一种比较公用的住宅。“户”的最大特点就是居住,四合院是给别人居住的地方,但是它的居住方式也是很隐私的。

事实上,四合院是由多个家族共同居住的,对于一个家族来说,没有隐私可言。因而,在其居住职能方面,还不能达到“户”所应有的居住职能。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四、结语

一家多口的四合院,在空间上的分隔作用是比较薄弱的,一家多口的四合院,其分隔作用是“相对性”的。

这个“相对性”必须和起居室的作用联系起来,这个“相对性”既是指在各个实体空间之间。既有门、墙等分隔作用,也有一些单独的居室之间的分隔作用,这就是将这个住户和那个住户区别开来。

房屋不同于其它房屋的一个重要尺度,例如,2015年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了“同租一室的人,在自己的出租屋里偷窃他人财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入室盗窃。”

假如是在起居室、厨房等室内公共场所行窃,则不构成入室行窃;对于侵入他人房屋进行偷窃的,应当认定为个人住宅偷窃。

出租的公寓楼自身就具备了户的功能特性和空间特性,并且在公寓楼内部形成了户内的户,这就说明了“户”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而不是静态的、孤立的、相对的,要与居住的作用相联系,才能对其进行动态的识别。

从本案来看,四合院中的多个家庭,在物质上是与外面的世界隔绝的,但是,从多个家庭一起生活的特点来看,它在空间上的隔绝能力很差,就像是一栋公寓里的走廊和阳台一样,并不符合“户”的隔绝条件。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的类型有哪些?

参考文献:

王瑞琼、王娇霞:《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

缪树权:《“入户盗窃”争议问题研究》

袁博:《论“入户盗窃”的行为类型与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9-10
下一篇 2023-09-1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