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做好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

律师如何做好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最频繁、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便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便于行文,以下简称嫌疑人)。然而,想要做好刑事辩护,会见嫌疑人却是一项平凡而又不简单的工作,这不仅包含着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焦虑和期待,还时刻考验着律师的专业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笔者常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现结合办案体会和其他优秀同行的经验,对于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嫌疑人需要做好的准备及注意的问题尝试做一番梳理,希望对于初次会见的同行有所助益,也算是对自己阶段性工作的总结。

一、会见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一)利益冲突审查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1]的规定,如果有利益冲突,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首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以免办理无效委托。

(二)进行初步的法律研究

通过与委托人初步沟通,了解案件涉嫌的罪名后,应当尽快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以便于接待委托人时可以更充分地为其答疑解惑。

(三)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在和委托人沟通时,要了解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涉嫌的罪名、被拘留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如果委托人手里有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要记得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委托手续

1.委托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3条[1]、第34条[2]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8条第1项[3]的规定,可以为嫌疑人委托律师的人包括嫌疑人本人、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亲友或嫌疑人所在的单位。

2.收集委托人的身份材料

实践中,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材料时,首选要求嫌疑人的近亲属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其次,如果嫌疑人与其近亲属的户籍信息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则需要该近亲属提供其所属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再次,如果是其他亲友委托的,需要该亲友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委托手续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9条[4]、刑诉法第39条[5]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会见嫌疑人需要办理的委托手续主要包括委托协议、介绍信和委托书。看守所通常会要求律师提供介绍信(格式文书,上海地区要求一式两份)、委托书(格式文书,一份)和律师证(查看原件)。

首次会见时,部分看守所还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材料。因此,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办理委托手续时,要向委托人了解之前委托律师的情况,以免白跑。如果之前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则至少要解除其中一名律师,才可以去会见。其二,签署委托协议时,要让委托人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以便于将来联系。其三,签署委托书时,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一式三份。其四,办理委托手续时,记得询问委托人需要向嫌疑人交待的事项,并让委托人亲自书写交待事项。其五,记得事先在介绍信上填写律师的执业证号和联系电话,以便看守所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到律师。

二、准备会见时需要做的工作

为了确保会见效率,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其一,要了解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地址、会见室是否紧张、是否需要预约等事项,以便于能够及时会见到嫌疑人。其二,联系委托人,确认有无新的需要向嫌疑人转达的生活事项。其三,带好会见需要的委托手续、纸、笔、手表、法律条文、会见提纲。

三、正式会见场所的手续流程

基于安全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律师在到达正式会见场所之前,往往先要经过一系列严格、规范的手续办理过程,全国各地、甚至同一省份各个看守所的手续办理过程都不尽相同。以上海某区看守所为例,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看守所门口的保安窗口刷律师会员卡登记信息(外地律师需要出示律师证并在登记簿上填写信息)。第二步,刷门禁卡进入看守所大门(大门处有一张用绳子固定的门禁卡)。第三步,进了大门后,找到接待律师的武警并出示律师证(有时还需要身份证)。第四步,在武警旁边的窗口,递交律师证,换取一张门禁卡。第五步,刷门禁卡出去,找到律师接待窗口,递交委托手续,待民警在介绍信上盖章后,带上材料前往看守所指定的柜子。第六步,把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并把手机等具有通讯、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产品锁在柜子里。第七步,到具体监区的接待处办理手续。第八步,带上会见材料到具体的会见室,根据会见室内的文字提示操作,等待民警将嫌疑人带到会见室。

四、正式会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确认委托并告知权利

等看守所民警将嫌疑人带到会见室并离开以后,律师首先要向嫌疑人表明身份,说明已经接受委托人代为委托,出示委托人书写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征询嫌疑人对委托事项的意见。若嫌疑人不同意委托,律师要做好笔录,由嫌疑人签字确认后结束会见。若嫌疑人同意委托,律师应告知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向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

当嫌疑人确认委托后,律师可以针对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其询问案件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要告知嫌疑人,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律师不能保证这次会见没有被监听,让嫌疑人自己注意陈述的内容。[1]在嫌疑人陈述时,律师要仔细倾听并做好会见笔录。

在嫌疑人初步陈述案情后,律师应了解有无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过嫌疑人。如果提审了,要详细询问每次提审的时间、提审时办案人员询问的内容、嫌疑人的回答,以便及时了解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同时,律师要提醒嫌疑人以后都要记清楚每次提审的时间、提审时办案人员询问的问题及嫌疑人回答的内容。在听完嫌疑人的陈述后,律师首先要询问嫌疑人对案件的看法。其次,要追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细节问题,比如,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了解案情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如果嫌疑人说之前向办案人员的陈述不属实,问律师交代还是不交代。对此,律师首先应当告诉嫌疑人,嫌疑人有如实回答办案人员讯问的义务。其次,告诉嫌疑人刑事诉讼是讲证据的,只有嫌疑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认定事实;反之,没有嫌疑人的陈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事实。再次,坦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是否如实陈述,请嫌疑人自己衡量[2]。其二,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三)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有时不够重视向嫌疑人告知权利。因此,律师要详细告知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尤其是嫌疑人要求看守所转达需要会见律师、和律师通信、核对讯问笔录这三项权利(其他权利见文章末尾处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图片)。同时,律师要反复向嫌疑人说明,讯问笔录将会被用作指控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务必重视讯问笔录的内容,嫌疑人在签字前有核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权利。如果嫌疑人签字前发现笔录内容与其本人陈述不一致,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若办案人员不允许嫌疑人补充或者修改,嫌疑人有权拒绝签字。

(四)告知嫌疑人法律规定、解决方案

告知法律规定包括告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首先,律师要向嫌疑人说明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期限,让嫌疑人调整好心态。其次,律师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帮嫌疑人分析案件的利弊,帮助嫌疑人发掘有利的证据。最后,律师要向嫌疑人说明可能的辩护方案并争取和嫌疑人达成一致意见。

(五)向嫌疑人转达家人问候和生活需要

在分析案件以后,律师要向嫌疑人转达委托人的交待事项并询问嫌疑人有无转达事项。比如是否需要家属提供金钱、衣物等。这时,要注意询问嫌疑人的番号,便于将来家属给嫌疑人提供接济物品。同时,在转达交待事项时,注意只限于生活事务内容,要“过滤”掉可能妨碍侦查的内容。

(六)让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还押嫌疑人

结束会见前,要让嫌疑人确认会见笔录的内容,并告知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嫌疑人签字后,律师要留在会见室并按照会见室内的书面提示操作,确保民警将嫌疑人带离会见室以后,律师方可离开。

五、向委托人告知会见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律师出了看守所大门以后,就可以根据时间安排,联系委托人,告知会见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至此,初次会见结束。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要注意在侦查阶段,一定不能实施可能妨碍侦查的行为,保护好嫌疑人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8条第1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的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确认。”

[5]《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9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7]参见:徐宗新:《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版,第70页。

[8]参见:徐宗新:《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3版,第328页。

作者:李彪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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