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无人照看的物品,比如路边的零钱、公园的自行车、超市的购物袋等。这些物品可能是别人遗忘或者丢弃的,也可能是别人暂时放置的。

如果我们拿走了这些物品,我们是在“捡”还是在“偷”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到法律上的区分和判断。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盗窃罪”。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呢?什么样的物品才算是“他人财物”呢?

【案例摘要】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发现路边有一部手机放在一个座位上,周围没有任何人。

小王觉得这部手机可能是别人遗忘了,于是他走过去拿起手机,想要查看手机里有没有主人的联系方式。

然而,就在这时,一个男子从旁边跑过来,说这部手机是他的,他刚才去买了杯水,就把手机放在那里了。

小王一看,发现这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杯水,并且手机屏幕上显示着指纹解锁图案。

小王觉得自己误会了,就把手机还给了男子,并向他道歉。男子却不依不饶,说小王是在偷他的手机,并要求小王赔偿他1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小王觉得这个要求太过分了,就拒绝了。男子说如果小王不赔偿他,他就要报警,并说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小王拿走了他的手机。小王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就同意让男子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并询问了双方的情况。

监控录像显示,在小王拿起手机之前,男子确实把手机放在座位上,并离开了约两分钟。

小王拿起手机后,并没有试图逃跑或者隐藏手机,而是在原地查看手机屏幕。男子回来后,与小王发生了争执,并要求小王赔偿他1000元。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焦点争议】

争议点一:小王是否构成盗窃罪?

争议点二:男子是否可以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

一、小王是否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盗窃罪”。

那么,小王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是否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以自己或者他人占有为目的,不经被盗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侵占被盗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拿走手机是想要自己或者他人使用或者出售,而不是想要归还给手机的主人,那么他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是指在被盗物主或者其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盗物从原处移动或者改变其形态、性质、状态等方式,使被盗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无法按照原来方式继续占有、使用被盗物”。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拿走手机是在手机主人或者其代理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并且使得手机主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法按照原来方式继续占有、使用手机,那么他就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小王拿起手机并不是想要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或者出售,而是想要查看手机里有没有主人的联系方式,并且打算归还给手机的主人。

因此,小王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另一方面,小王拿起手机时,虽然手机主人不知情,但是小王并没有将手机从原处移动或者改变其形态、性质、状态等方式,并且当手机主人回来后,小王立即还给了他,

并没有使得手机主人无法按照原来方式继续占有、使用手机。因此,小王也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小王没有构成盗窃罪。

争议点二:男子是否可以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小王是否侵害了男子的民事权益呢?是否因过错造成了男子的损害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民事权益”。

根据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侵害了男子的财产权或者个人权利,那么他就侵害了男子的民事权益。

其次,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过错”。

根据规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仍然实施该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或者履行该注意义务不到位,以致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小王并没有侵害男子的财产权或者个人权利,因为他没有占有或者使用男子的手机,也没有损坏或者泄露男子的手机信息。因此,小王没有侵害男子的民事权益。

另一方面,小王也没有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男子的民事权益,而且他还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因为他拿起手机是出于好心,并且打算归还给手机主人。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因此,小王也没有“过错”。

最后,小王的行为也没有导致男子的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因为他没有使得男子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手机,并且没有给男子造成任何精神痛苦。

因此,小王也没有造成男子的“损害”。综上所述,男子不能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时,并不一定构成盗窃罪或者侵权责任。

具体要根据拿走物品的目的、方式、结果等因素来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法律科普:拿走无人照看的物品是“捡”还是“偷”?

如果发现无人照看的物品,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寻找物品主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将物品归还给他们。

如果无法寻找到物品主人或者其代理人,我们应该将物品交给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并且配合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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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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