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施工合同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其中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本条属于任意性规范,是否具备上述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来说,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我们在前几篇中讲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处的“实质性内容”与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同,其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
四、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依法认定无效。
五、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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