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两人被判刑!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六年,两人分别被并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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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伙同“杰西”(缅甸人,现在逃)事先和某公司经理陈某某口头约定,以每人2050元路费、每人每月100元介绍费为其介绍工人。先由“杰西”负责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负责联系中方企业,于2017年4月7日将34名缅甸籍工人送到该公司务工并收取69700元交通费。陈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打款介绍费2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杰西”再次和某公司经理陈某某口头约定,以每人1500元路费、每人每月100元介绍费为其介绍工人,先由“杰西”负责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后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企业,于2015年6月9日将10名缅甸籍工人送到该公司并收取9000元交通费。陈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刘某某账户打款介绍费55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荣成市某小区被抓获;同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文登市某酒店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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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杰西”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事前约定组织缅甸籍人员到中国企业务工,由“杰西”组织缅甸籍人员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进入中国内地,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仍联系中国企业并协助刘某某运送缅甸籍人员进入中国内地,两人先后两次组织44名缅甸籍人员非法进入中国内地,人数众多,妨害国境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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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8、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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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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