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中国商报(屈文琳 记者 智文学)“对于企业而言,所遭遇的‘恶意逃债’大多与合同违约有关,主要是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日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普法活动中,针对企业代表提出的合作公司恶意欠款问题时表示,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委托专业人员对对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风险评估,从而降低合同履约风险;如果企业出现逃债行为,也需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追根溯源找到问题所在。如确实出现公司大股东以低价转让股权、刻意躲避债务、逃避责任等明显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就一定要根据过往交易情况,留住关键证据,以法律为武器,合理合法合规地追债。

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廖永智/图)

助企走出困境

“我们小企业比较依赖供货商,超过50%的同行都是先出货、再收款。”参与普法活动的企业代表李先生无奈地讲述了行业的现状。

做激光服装设备生意的李先生一直在给一家娱乐公司供货。该公司和李先生经营的企业已合作两年多,相互有一定信任度。可就在半年前,娱乐公司提出“先拿货试用再付款”的要求,并以“第二次出货前再结上一次货款”的方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最近一次约50万元的货款对方一直拖着不支付,导致李先生的公司经营压力骤增。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娱乐公司的大股东要求结款,结果对方称自己已不是娱乐公司股东,合同与自己无关,拒不付款。随后,李先生赶到这家娱乐公司的所在地,发现早已人去楼空。李先生四处求助无门,公司面对资金和供应链断裂的双重压力。

吕泰雍治表示,李先生讲述的小企业供货被拖欠货款的情况并不罕见。面对公司人去楼空、股东转让股权抽身的情况,需要第一时间确认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真实情况,查究股东是否存在出资责任或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逃废债的责任。

李先生在后期的追查中发现,娱乐公司的这位大股东在一周前将原本认缴出资的350万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别人。

“这就可以证明对方在恶意逃废债,即便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也要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吕泰雍治说,“现在大部分股东都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有些股东为逃避债务会想办法转让股权,以为只要股权转让出去了,自己就不用承担责任了,这显然是错误的。”

吕泰雍治鼓励中小企业在面临这类恶意逃废债的时候,要敢于追本溯源,寻找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支持。他同时强调,即便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稳定的供应链、资金链,也要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切忌依赖合作方,造成一链断裂、全盘塌陷。吕泰雍治还倡导企业经营者要以法律为武器提前布局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护航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吕泰雍治倡导企业经营者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从而更好地维护权益。(屈文琳/图)

打击恶意逃债

“恶意逃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给债权人经济及关联产业造成损失。现实情况下,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比如,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致使公司无力还债。这种做法属于比较常见的恶意逃债。”吕泰雍治表示,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2021年,工信部印发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工信部还开展了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提出要加强情况排查,明确排查范围,从拖欠主体双方向两头并行,及时报送台账数据;要加强约束惩戒,重点抓住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对重大拖欠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对恶意拖欠等行为予以曝光;要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项目管理,落实好已有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在解决中小企业被欠款问题上持续打出盘活营商环境组合拳,以遏制“恶意逃债”发生。

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吕泰雍治解析破局“恶意逃债”关键点,助企突围解困。(廖永智/图)

那么,如有中小企业已经遭遇“恶意逃债”,又该如何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法律武器,具体推进各项问题解决?

吕泰雍治表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第一,发函,往来函可以固定整个欠款发生的事实证据,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第二,查询对方企业的相关信息,了解股东出资情况,查看其是否存有恶意转让股权情况,是否有违法清算等;第三,利用上述证据进行友好协商;第四,如协商不成,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的情况是对方公司没钱,即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回欠款。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需要从公司股东进行突破。”吕泰雍治认为,首先要看公司的股东结构,是否为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如果是,那么可推定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其次,看股东出资情况,确认出资是否到期、是否要被加速到期、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为发起人出资,如果是,那么可追究其补充赔偿责任或发起人补充连带责任;再次,看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债”,比如说控制股东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是,那么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最后,看股东的退出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清算退出,那么可以追究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如将财产恶意转移给股东、高管或其近亲属以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证据充分,当事人还可提出“对债务人的股东、高管及其近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调查,要求其对大额资金的来源、定期资金流水的情况进行说明”,这样也有助于挽回经济损失。

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维护债权人权益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廖永智/图)

■观点

吕泰雍治:防范化解“恶意逃债”要下好“先手棋”

以法律手段提前布局防范化解“恶意逃债”情形发生,是当前众多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关键。

吕泰雍治认为,企业前瞻化、专业化合规体系建设要回归业务原点、合同本身,更要将其理念落于实际、行于日常,才能真正起到风险防控、保驾护航的作用。

从合约切入,依法追讨“恶意逃债”——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泰雍治

下好“先手棋”是防范化解“被欠款”最直观的方法。(韩众/图)

比如,在欠款产生前,企业法律顾问应重视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等,同时还要评估合作方如出现债务其有效偿债能力大小,调研其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关条据是否规范。

其次,如“恶意逃债”情况已经产生,就要对债务方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最后,要做好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预案,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有及时、恰当运用这些方法,才能事半功倍。一般情况下,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请求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时间短、见效快。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二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四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接到支付令后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手段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可委托律师进行合法追收,同时在诉前做好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关注诉讼时效,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等,以期判决能够迅速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需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吕泰雍治说:“迅速收回欠款是众多债权人一致的愿望。但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不能像专业人士一样了解并熟练运用各类法律提前做好预警、规避风险。因此,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是追讨债务、维护权益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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