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民事诉讼送达规则

民事诉讼的送达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诉讼行为,目的是让受送达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2023年修订时亦未对送达章节作出修改,具体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文读懂民事诉讼送达规则

结合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期“诉讼通”进行解读。

赵某通过微信从刘某处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因刘某交付的电脑与约定不符,双方协商未果,赵某便将刘某诉至法院。而刘某却拒接法院电话、拒收起诉状。

只要不接电话、不收起诉状,原告的起诉就与我无关?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都将依法受理。

只要不收传票、不出庭,原告的起诉就与我无关?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按时参与庭审,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审理视为被告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因未能及时有效地向法庭说明事件前因后果、未能及时提交证据,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李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因经营不善而闭店,李某剩余的课程无法继续使用,李某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法院按照李某提供的电话、地址及注册信息,均未与该健身房取得联系。

各种途径都找不到,诉讼还能继续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依法履行向被告进行送达的义务。

实践中,由于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法院送达出现障碍,原告亦负有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的义务。穷尽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全部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则需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公告送达。

被告为企业,送达地址如何确定?

2020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北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登记的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时,市场主体也可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同时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人民法院向市场主体承诺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许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到庭后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杨某表示长期出差不在家,于是就在地址确认书中留下了电子邮箱。最终,一审判决后,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如果许某已在邮箱查收到判决书,是否可以马上申请执行?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除外)、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后,双方上诉期届满且均未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待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许某方可申请执行。

杨某能否以未看到邮箱内容为由,主张法院判决文书未送达?

法院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进行送达后,即便当事人不签收,案件依然能够生效,而拒收裁判文书有可能导致无法及时行使上诉权利。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同意电子送达,则有义务自行查看电子邮箱及短信提示,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电子邮箱导致诉讼权利无法行使的后果需自行承担。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22
下一篇 2023-12-2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