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被强迫吸毒并被殴致死案,检察官披露抗诉详情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检察官:

我们通过审查尸检报告、复勘现场等方式,判断出王某的伤害手段让安某甲(男,殁年11岁)“生不如死”直至死亡;通过讯问同案犯,认定在安某甲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王某还逼迫其吸毒,加速其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通过走访核查,掌握到王某长期半公开地对两名未成年人施暴,导致周边群众胆战心惊,因害怕遭到报复打击而不敢作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结合王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3年7月6日,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一起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引发关注。

近日,记者联系了参与办理该案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小兰,就该案办理过程以及未检工作进行深度对话。

记者:近日,你院办理的王某等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二审抗诉案件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起案件因为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备受关注。您能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吗?

王小兰: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吉某的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男,8岁),控制、胁迫二人帮助其贩毒,并长期殴打、虐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毒。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同年1月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王某亲属赔偿5万元后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记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出于什么考虑?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王小兰:2020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攀枝花市检察院认为,王某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量刑不当,应提出抗诉,并向省检察院进行了汇报。

我院经调查发现,王某长期控制、利用两名未成年人贩毒,并对二人长期殴打、虐待,又唯恐罪行败露而对未成年人安某甲长时间、高强度殴打,最终致其死亡,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定罪是准确的,关键问题是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犯罪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犯罪更加慎重,标准更加严格,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王某是否符合“三个特别”,判处死缓是否适当,如何把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另外,本案的赔偿谅解是否足以影响对王某的量刑,也需要进一步审查判断。

记者:对王某判处死缓是否适当和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涉及到宽与严的把握。

王小兰:是的。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王某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我院围绕以上关键问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补充完善多组证据,有力夯实了支持抗诉的证据基础。

我们通过审查尸检报告、复勘现场等方式,判断出王某的伤害手段让安某甲“生不如死”直至死亡;通过讯问同案犯,认定在安某甲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王某还逼迫其吸毒,加速其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通过走访核查,掌握到王某长期半公开地对两名未成年人施暴,导致周边群众胆战心惊,因害怕遭到报复打击而不敢作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结合王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为准确判断本案中赔偿谅解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我们全面审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王某亲属将吉某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对王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案发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作为先行部分赔偿的附加条件,不能体现被告人真诚悔罪。而且,吉某系吸毒人员,为了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两个小孩子交由毒贩控制,对孩子身上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属于有重大过错的监护人,其出具的谅解书对量刑的影响应当有别于履行了抚养教育职责的监护人出具的谅解书。王某对两名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控制他们实施毒品犯罪,虽然得到吉某谅解,但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并未得到修复,不应从轻处罚。2020年8月,我院决定支持抗诉。

记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王小兰:审查案件期间,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安某乙因被王某等人强迫吸毒,被强迫参与殴打自己的哥哥安某甲,身心受到极大创伤,情绪很不稳定,拒绝陈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为此,检察机关积极查找安某乙的下落,并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其进行一体化保护。

针对安某乙心理创伤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开心结,逐步引导其开始与人正常交流。后来,安某乙将案发当晚的经历向检察机关作了完整的陈述,这个陈述直接再现了犯罪主要过程。案发地和安某乙居住地的检察机关还定期走访安某乙所在的学校,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关心他的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

针对安某乙母亲服刑、父亲失踪、事实无人抚养的情况,攀枝花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其父亲生活轨迹、走访其户籍地亲属及基层组织等方式,对其父亲开展失踪人员调查取证。结合调查情况,该院推动召开多部门联合协调会,后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四川省检察院为安某乙申请到司法救助金,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金进行监管,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供安某乙使用。检察机关还协调公安、教育等部门解决安某乙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目前,安某乙生活状况、身心情况良好,已逐步走出被侵害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办案中,检察官多次深入案发社区走访、调查,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针对发现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吸毒人员管控、街面治安巡查等三方面问题,攀枝花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整改,落实了出租房屋实名登记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清查在册吸毒人员,要求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备案;组建治安巡逻队,增加巡逻频次和力量,为人民群众撑起法治蓝天。

记者:本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小兰: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通过抗诉明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坚持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谅解书开展实质性审查,明确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暴力犯罪分子,即使得到被害方谅解,也不足以从宽处罚;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发检察建议,系统开展法律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未来周刊

作者:曹颖频 周雅丽 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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