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委会收回宅基地行为不满,可以告村委会吗?

■本文作者:徐慧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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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高先生在青岛市黄岛区a村依法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并依法持有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a村旧居改造项目,委托人高先生上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未能与拆迁部门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暂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8月6日,a村村委会作出《收回决定》,决定收回委托人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于是高先生委托了杨念平团队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为其处理本次征收事宜。

杨念平团队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村委会收回高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

那么如果要直接起诉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a村村委会是否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呢?

对村委会收回宅基地行为不满,可以告村委会吗?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本案中,a村村委会作出案涉《决定》系履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职责,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因此,a村村委会在本案中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于是,杨念平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收回决定》。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收回决定》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a村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举行党员、成员代表会议及董事会、监事会、党支部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审议通过,《收回决议》并上报,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收回决议》内容,a村村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批复》及《收回决议》,对高先生作出并送达《收回决定》。

但a村村委会在作出该《收回决定》前未告知高先生享有陈述、申辩权,作出该决定也未告知高先生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故a村村委会作出案涉《收回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鉴于a村村委会收回高先生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村庄整体搬迁改造,是为了更好改善村庄居民的居住条件,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且a村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该《收回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于是判决确认村委会作出的《关于旧村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为违法。

因此,当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时,如果对此行为不服,是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需要主动积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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