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判决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损失,要不要开发票?

作者 | 叶静文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律师说法 | 判决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损失,要不要开发票?

导 言

司法实践中,常有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守约方或被侵权方为维权的律师费损失的案例。那么,收取款项的一方是否需要向赔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一、增值税应税范围及价外费用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律师说法 | 判决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损失,要不要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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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 析

律师说法 | 判决赔偿对方的律师费损失,要不要开发票?

1 、侵权纠纷中,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才导致纠纷的发生,通常不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此等情形下,被侵权方收取律师费款项后无需开具发票。

2 、合同纠纷中,交易取消、合同未履行导致未交付商品或服务,由于没有发生或实现应税行为,故收取律师费赔付款项的一方不需要开具发票。

3 、合同纠纷中,若合同已履行,购买方违约,按合同约定需要向销售方赔偿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此时,由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一方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此,购买方不是开具发票的主体,不能开具发票。

4 、合同纠纷中,若合同已履行,但合同交易标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如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即使购买方被判决赔付销售方律师费,也不能开具发票。

5 、合同纠纷中,若合同已履行且合同交易标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考虑到律师费作为维权合理费用,在于弥补销售方未及时回款的损失,类似于违约金,则销售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咨询广东税务部门后,了解到该情形下按价外费用依法开具发票。故如对此有疑虑,建议向当地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

三、往期回顾

关于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可查看往期文章:注意啦,违约金也是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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