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一定要坐牢吗?不一定!浅谈醉酒驾车的现实法律后果

PART ONE

话题导入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而言,本罪意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并借此反射性地保护了“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免受不适格的司机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于现代社会中的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它无疑是合格的法益。但是醉酒驾车一定要坐牢吗?不!

醉酒驾车一定要坐牢吗?不一定!浅谈醉酒驾车的现实法律后果

PART TWO

律师浅析

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为:80mg/100ml。但是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一般严格按照80mg/100ml的标准执行;浙江省将酒精含量上限设为170mg/100ml; 其他地方如湖北省和天津市为100mg/100ml,四川省、安徽省、重庆市和呼和浩特市为130mg/100ml,湖南省为150mg/100ml; 对于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各地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血液酒精含量规定;而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省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或之上,检察机关现在并不一定会都起诉。但,不起诉并不意味不承担法律后果,其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者目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两者竞合时,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故其仍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PART THREE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作者 陈 泽 彬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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