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如何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这样的建议提出来,如果不是为了发泄一种情绪,确实经过了冷静思考,但仍然有考虑不周的问题。

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如何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

网上当然充满了反对之声,一个人要想完成他的犯罪行为,需要他的子女亲属的支持,帮助隐藏犯罪所得,甚至掩灭犯罪证据。即便他的子女亲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已经间接的享受到了犯罪所得。因为犯罪分子的高消费、购置的房产等已经远远超过了他的正常收入,子女亲属一定会知道这是不法所得,没有任何劝阻,心安理得的接受这一切,已经是犯罪分子的从犯。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法律的威严从何谈起?如果降低了犯罪成本,法律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便会大打折扣。当然也有赞同之声,不能一人犯罪全家遭殃,这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反而增加犯罪分子对社会的仇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刑罚不是目的,惩戒只是手段,要给犯罪分子留一条生路,他就会感恩这个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如何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

有人在网上提出这样的问题,一名16岁就参加工作43年,并在办理过退休手续后,才被中级法院裁定犯非吸罪,判刑三年多,在刑满释放申诉期间又被当地纪检社保部门停发退休金、医保金,被剥夺生存权,民政拒办低保。让这位70多岁的老人无法生活,这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既然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就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要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还要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又是有温度的,如何让法律更有尊严,成为每一位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当然需要动一些脑筋。

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如何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出台一部犯罪子女考公限制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如果子女未满18岁,未直接或间接参与犯罪行为,可以不受考公限制。如果子女年满18岁,如果能够主动揭发或者配合调查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降低考公的年度限制,由三年降为两年一年等。如果子女在犯罪分子的安排下取得了相应的社会职位,如果没有立案条件,仍然要取消其不当得利。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确实表现良好,不会再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况且年龄偏大,丧失劳动能力,国家可以考虑按最低标准发放生活费。

强化对犯罪子女考公限制,如何体现法律的刚性和柔性

一言以蔽之,对犯罪分子绝不可饶恕,这是法律的刚性。对其子女要区别对待,这就是法律的柔性。把刚性和柔性有机结合,真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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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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