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核心提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当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各类型金融纠纷数量逐年增加,为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对金融参与主体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上海二中院精心挑选了六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案例,分期刊发,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回归本源脱虚向实提供行为预期和价值引领。

要旨

银行与押汇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质押合意并实际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应当认定质押权设立。银行释放单据给押汇申请人旨在委托其处理单据项下质押物以归还欠款,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其放单行为并不必然形成质押权人对担保物权的放弃。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案情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2015年11月18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乙公司可在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连续向甲银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约定乙公司可向甲银行申请办理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及提货担保业务。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在《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乙公司共计八次向甲银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提单质押给甲银行,甲银行为乙公司对外支付货款共计600余万美元。随后为处理相关货物以归还欠款,甲银行向乙公司释放提单,乙公司出具《信托收据》,载明乙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甲银行履行货物处理相关事宜,并承诺甲银行仍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因乙公司到期未能归还欠款,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付进口押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丙公司认为,甲银行在放款后将全套单据释放给了乙公司,视为放弃了质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在其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审判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法院认为,《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恪守。甲银行根据乙公司的申请,在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乙公司对外支付相应的进口货款,现甲银行要求乙公司偿还款项本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银行是否享有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质权,丙公司是否能因甲银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进口押汇业务的交易模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乙公司承诺并与甲银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甲银行,并向甲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甲银行代乙公司支付进口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款项本息。可见,尽管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未订立质押合同,但双方存在质押合意,而且单据质押是进口押汇业务中的重要一环,独立于申请押汇人提供的其他担保。此外,甲银行在具体操作时确实向乙公司收取了涉案信用证项下全部提单,该单据交付行为可与当事人设立质权的意思表示相印证。故根据合同整体解释以及押汇业务交易特点,甲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享有对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质权。

其次,甲银行在向乙公司释放提单时,要求乙公司出具了《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虽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认可的保留物权的方式,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其内容反映出甲银行在释放提单时并无放弃权利质押的意思。而且本案系进出口贸易,当前国际贸易过程中确有使用《信托收据》处理提单或货物的相关实践与惯例,应予尊重。因此,应认定丙公司并不因甲银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了甲银行的诉请。

意义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二)︱甲银行诉乙公司、丙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案

进口押汇是现代国际贸易融资中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因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银行和进口商的欢迎。在进口押汇业务模式下,进口商将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开证银行,并向开证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开证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用以支付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商则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款项本息。尽管进口押汇并非“新生事物”,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进口押汇的专门规定,故在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难题。本案即涉及对进口押汇业务中权利凭证质押权设立的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判定押汇申请人出具《信托收据》后银行放单行为的法律效果等难点。本案裁判中充分考虑了商事主体的国际贸易背景、相关交易惯例和习惯,在法律规定空白点与交易惯例间作出适当平衡。本案提出的审理思路为国内、国际商事主体从事跨国贸易预留了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间,有助于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了金融司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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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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