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以案说法】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王某与黎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因王某长期未孕,遭到黎某父母嫌弃,导致双方于2005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黎某多次找到王某恳求二人能够复合,王某念在二人之前确有感情基础,便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与黎某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诞下一名男孩。

在王某与黎某同居生活前期,两人一直相互扶持,举案齐眉,共同创业,使得这个“家庭”逐渐富裕起来。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生活的日渐安逸,黎某逐渐 “变了心思”,开始沉迷于赌博,任意挥霍共有财产,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稍有不顺便对王某进行殴打、辱骂。

王某为避免孩子成长受到家庭破裂的不利影响,多年来一直默默忍受。但对于王某的忍让,黎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殴打申请人王某,曾数次将王某打伤入院,甚至,曾在半夜手持斧头劈砍王某住所大门,扬言要将王某置于死地。

王某多次报警请求警方严肃处理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也曾对黎某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始终未能杜绝黎某对王某的施暴行为。

王某无奈之下,遂向章贡区妇联寻求帮助。

章贡区妇联曾主席在组织调解无效后,建议王某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魏凌、曾奕伟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作为其代理人向章贡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章贡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权申请的主体应为家庭成员之间及家庭成员外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王某与黎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王某与黎某在案发期间已未共同居住,同居关系在实际上已经解除,故王某不是人身保护令的适格主体,遂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申请。

本案系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新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规定正式实施以来,章贡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人身保护令申请案,虽最终被章贡区法院裁定驳回,但却能凸显我国人身保护令现今存在的欠缺不足之处。

第一,因受到传统思想及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现今还存在不少未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夫妻”,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明确规定为家庭成员或同居生活人员,因此,一旦未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方因无法忍受对方暴力行为而选择逃离共同生活地,那么该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在本案中,章贡区法院就是以王某不属于黎某的家庭成员,且在案发期间未与王某保持同居关系,而认定王某不是合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法律无外乎人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最终应当回归人性,回归到情理之中,因此,为保护遭受家暴一方的权益,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概念的理解应当做出适当的扩大解释,对虽未经婚姻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夫妻”一方,也应当认作另一方的“家庭成员”,这样方能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目的落实到位;

第二,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魏凌、曾奕伟律师与法院法官与片区民警的沟通后,法官及民警同志大都坦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看起来很美好,但真正落实起来却是个难题。法院虽然可以裁定禁止施暴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甚至可以责令施暴人不得进入申请人住处或工作处,但以上保护措施很大程度得不到实际保障。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虽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很多时候只在“纸面”上得到体现;

第三,人民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不足,现实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仅有一小部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夫妻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需要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存在家暴行为或面临家暴危险性,但夫妻一方在遭受家暴过程中,很少会固定证据,大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诸法律,但因证据不足,得到的裁判结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因此,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适当降低证据门槛,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平易近人”。

【以案说法】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5-15 18:19
下一篇 2023-05-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