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供砂石料加工场地、工人生活及住宿用地的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宜昌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壹亿捌仟多万元中标五峰某道路综合建设工程项目,工期为540天,为配套道路建设原材料供应,该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宋某于2020年8月1日与熊某签订了砂石料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宜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砂石料加工场地、工人生活及住宿用地,负责加工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熊某作为乙方自行提供设施设备、组织劳力、并承担加工所需的油、电、易耗品以及生产加工所产生的工人工资、生活支出等一切费用,同时甲乙双方明确了加工规格、产量,商定加工价格为:截止该项目完工,若生产总量达到20万立方,按27元/㎥价格结算;若生产总量小于20万立方,则按照32元/㎥的价格结算,且合同中着重强调加工生产必须保质保量,正常生产,若因乙方人为因素导致建设项目停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由此产生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以案说法」提供砂石料加工场地、工人生活及住宿用地的合同纠纷

  合同签订后,熊某进场筹备时发现,甲方提供的加工场地中有闲置的生产线设备,但由于年久失修,许多零部件需要更换,而熊某本身就经营砂石加工设备的维修、出售业务,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熊某与甲方项目负责人宋某口头商定,沿用砂石场的原有设备,同时,为了保证砂石料供应产量,宋某将本人所有的另外一套准新加工设备从外地调回到砂石厂并交由熊某使用,以便产生最大经济效益。

  2020年11月,砂石厂正式启动加工,但在生产初期,由于设备维修维护及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熊某的日产量只能勉强达到合同要求的产量标准,且因为产品规格的问题,甲乙双方时而产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加工的砂石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多次提出整改更换,乙方则认为自己的加工产品没有问题,频繁调整设备增加了生产成本,影响其收益。

「以案说法」提供砂石料加工场地、工人生活及住宿用地的合同纠纷

  2021年2月3日,因原砂石场生产设备日常损耗导致熊某维修成本增加,为了明确该生产设备的权属,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加工费计价标准变更折算为16.5元/吨,同时,宋某提供的两套设备分别以70万与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某,并在熊某加工的砂石料中按每吨4元的价格计提抵扣,计完为止。

  然而,在2021年3月4日,砂石场的生产设备再次损坏面临大修,熊某以无资金垫付为由停止加工并称要退出生产。由于砂石料是道路项目建设的第一基础,突然停工致使整个建设进度停滞,因该重点项目时间紧迫不能延误,甲方负责人宋某便催促熊某立即抢修并恢复生产,但无效果,于是,甲方又临时购买新设备准备进场安装施工,熊某工人们以未结清劳务工资为由进行阻拦,双方再次谈判,但因结算费用差距过大致使协商失败,双方随进入僵持…

「以案说法」提供砂石料加工场地、工人生活及住宿用地的合同纠纷

  【调解结果】

  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专班的见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解除原签订的《砂石料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终止履行。

  2.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砂石料加工价款余额及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

  3.关于乙方农民工工资由乙方提供花名册给甲方,由甲方对付给农民工,相关工资款项从上述95万元中抵扣。

  4.加工场内所有与砂石料加工生产相关设备、配件及砂石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取走相关生活用品;同时乙方将原运走的设备按清单交付给甲方,由甲方验收后,凭乙方提供的发票及账户支付结清所有余款。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及乙方所属工人撤离加工场所,不得妨碍甲方安装设备恢复生产。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专班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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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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