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可子女各拿出一份截然不同的遗嘱,哪份遗嘱有效,该遗产应如何继承,近日松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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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女儿张丽排行老大,儿子张扬排行老二。2013年恰逢旧城改建,张太的老宅动拆迁后分得六套安置房屋,除张丽及张扬外,其他四兄弟姐妹均分得安置房,尚有松江一套安置房为张太作为产权人依法享有。
因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自己的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于去年1月委托律师代立遗嘱一份,内容载明将其名下的松江动迁安置房留由张丽及张扬各继承一半,其他子女不享受继承份额。该遗嘱订立时有两名律师在场见证,其后,该遗嘱原件交由公证处保管。
原告张丽提交遗嘱保管证明书、遗嘱保管协议及询问笔录欲证明该遗嘱系公证遗嘱,要求与张扬各半继承,但张扬对此有异议。无奈之下,张丽将弟弟妹妹合计五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系争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审理中,被告张扬提交母亲于去年2月订立的自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松江动迁安置房由张扬继承,他人无权阻止,但张扬须拿出30万元人民币给张丽。
对此,被告张扬认为该遗嘱系母亲本人自书,且委托了相关律师进行见证,该遗嘱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成立,足以否定代书遗嘱的效力。应以该自书遗嘱作为继承依据,系争房屋由张扬继承取得,张扬愿意支付张丽补偿款30万元。
对此,原告张丽认为该份遗嘱系被继承人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但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理,松江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
被继承人在2017年1月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订立遗嘱,其明确系争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半继承,符合订立遗嘱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然原告诉称该份遗嘱系公证遗嘱的主张,根据原告提供的遗嘱保管证明书、遗嘱保管协议及谈话笔录,仅能证明被继承人至公证处办理了遗嘱保管,而非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
关于被继承人在2017年2月订立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且被继承人在事后也委托了相关律师对该份遗嘱进行了见证,故对该份遗嘱的法律效力,亦予认可。原告认为该份遗嘱系被继承人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质证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
在立有两份具有同等效力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松江法院判令该房屋由被告张扬继承,同时被告张扬给付原告张丽房屋折价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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