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如下: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对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念的规定。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这是技术咨询合同的核心特征。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技术辅助合同和传授或者传递技术信息的合同两大类,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四、缺乏明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或者虽有技术解决难度但已经成为当事人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均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的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通过咨询为研究和决策提供参考,并非解决特定、具体的技术问题,这是其区别于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特征。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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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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