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112条【养子女的姓氏】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养子女姓氏选取的规定。

【法条解读】

根据本法第1106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养子女的姓氏选取应当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沿用自己原来的姓氏,还是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还是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本条即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本条对此确定的原则是,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从这一规定看,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姓氏的选取方面,立法还是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愿。   

本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这与本法人格权编有关子女姓氏选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本法人格权编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成立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允许养子女选取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既有助于增强养子女与养父或者养母之间相互的情感认同,便于其更好更快融入收养家庭,也有利于对他人保守收养秘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送养人与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时也可能早已约定好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也并不禁止未成年人保留原姓氏。比如,在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送养子女时,基于情感方面的考虑,生父母可能希望子女在被他人收养之后仍保留原姓氏。此时,如果收养人对此不持异议,当然是允许的。这充分体现了对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实践中也不会有操作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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