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高空抛物受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竟近十万元

一个瓶子的意外坠落,一场诉讼的引发,让我们跟随庾某娴一起走进法律的世界。

【案件摘要】

庾某娴在2019年5月26日在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时,遭遇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矿泉水瓶,导致她惊吓、摔倒,并需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庾某娴与黄某辉双方查看了监控录像,确认了事实,并签订了确认书。根据确认书,黄某辉同意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的赔偿。

庾某娴由于受伤情况严重,住院治疗了22天才出院,并之后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的治疗费用,庾某娴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都确认抛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因此,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并黄某辉也同意赔偿。

【法律科普】高空抛物受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金竟近十万元

【案件审理】

虽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最终,2021年1月4日,审理法院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以下费用:

1. 医疗费

2. 护理费

3. 交通费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5. 残疾赔偿金

6. 鉴定费

合计金额为8.3万元,并额外支付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

相关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254条。以下是该条款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内容:

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2. 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给予损害人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 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法条主要规定了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和处置办法,以及对于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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