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单位应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单位应付二倍工资

赵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在公司工作,公司继续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10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2月,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10月2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赵某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且其按原合同一直履行义务,未对赵某造成损害,故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相应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275.86元。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表现,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仅赋予用人单位在初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个月的宽限期,即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个月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有预期,不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应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及时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应向赵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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