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未请示、未制作法律文书,受政务处分,这个案例值得执法人员警醒

执法未请示、未制作法律文书,受政务处分,这个案例值得执法人员警醒2023年07月1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为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省纪委监委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查办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其中一起行政执法案例引发了我的关注:林甸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张宇、吕英凯随意执法问题。2023年4月,张宇、吕英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经请示批准、未制作法律文书,即对涉嫌超限车辆驾驶员处以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6月,张宇、吕英凯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因为我的搜索能力有限,没有找到这个案件所谓的不良社会影响。关于未经请示批准,理论上讲行政处罚不存在这一程序,或许与行政强制法有关,毕竟要查车确实有查封措施的适用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关于未制作法律文书,结合通报中的对涉嫌超限车辆驾驶员处以罚款,或许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经请示批准、未制作法律文书,即对涉嫌超限车辆驾驶员处以罚款,这样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对执法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有无依据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或许这个法条也比较合适。我关注到,林甸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2年林甸县交通运输局未发生因执法工作引起的投诉、举报违纪等相关案件。不知道他们的2023年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会怎么写?我当然不是笑话他们,我只是想说执法永远没有最好,执法永远在路上。因为一次不规范的执法,被政务处分,但愿黑龙江纪委这个通报能警醒那些执法犯法、视法律程序为无物的执法者。2023年7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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