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权?聚焦养老继承纠纷,两位律师支招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养老继承是社会生活中谁也绕不开的话题,当面临这一问题时家庭成员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当问题真正来临时该如何妥善的处理?养老继承纠纷中需要注意到法律点有哪些?6月27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养老继承纠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锦江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扬律师现场接听了市民来电,就养老继承纠纷问题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专业的讲解。

问法热线丨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权?聚焦养老继承纠纷,两位律师支招

上午9点30分还未到,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已不断响起。杨先生的同事高先生曾多次向其借款,总计有近30万元,在借款还未清偿时,高先生因突发疾病去世。“我找到同事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他们承担借款,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放弃继承高先生的遗产,也不承担高先生的欠款。”据杨先生介绍,高先生还有住房供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遗产,如果能够要回可以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但目前的情况时对方家人不配合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即使高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我能否要求他们父债子还承担我的损失?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

问法热线丨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权?聚焦养老继承纠纷,两位律师支招

张扬律师认为,高某生前向杨先生的借款为高某个人债务,现高某亡故,高某的继承人虽有义务在继承高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借款的责任,但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且未继承遗产,因此要求高某的继承人在未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父债子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之高某的继承人就没有配合杨先生的义务。”张扬律师表示,杨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挽回损失,可以将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让他们配合处置高先生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应积极向法院举证证实债务人死亡时遗留遗产,在债务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然可以让债务人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问法热线丨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权?聚焦养老继承纠纷,两位律师支招

养老继承的话题是老百姓关注的重点,上午张锦江律师也不断接到市民的来电。“我成年后母亲改嫁,之后我们与继父一同生活了十多年,现在继父去世了,继父的单位里发了近20万元的死亡抚恤金,现在我继父的亲生子女认为我母亲和继父结婚时我已经成年,未与我形成扶养关系,认为我不具备这笔钱的分配资格,是这样吗?”李先生来电咨询,表示虽然母亲与继父结婚时自己已经成年,但是在继父生病的几年里自己一直与继父生活在一起,进到了赡养的义务。

张锦江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民法典》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即,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果继父的子女始终同意分配给你相应的份额,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法院大概率会分配给您相应的份额。”

问题1:老人膝下无子,想要以房养老该怎么办?

市民李女士今年已经80多岁了,当年她和老伴结婚时,老伴属于二婚,结婚时老伴有4个子女,但都已经成年,李女士和老伴子女没有抚养关系。老伴名下有一处房产,老伴去世时4个孩子都表示放弃继承,房子归李女士所有。现在李女士年纪大了,自己没有子女,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她想以房养老,询问律师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李阿姨自己没有子女,本身也没有亲戚。她和老伴的4个子女没有抚养关系,因此子女没有抚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典法》的相关规定,独居的老年人可以与当地的居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居委会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李阿姨可以到她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签订房产遗赠抚养协议,由居委会解决李阿姨的养老问题。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有助于缓解独居老人的养老压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问题2:老人生病住院,子女不管不问,能否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罗先生育有三女一子,前些年丈夫曾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传给儿子,因此子女与父母之间闹得很不和谐。三个女儿认为父母在房产、养老问题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将房产按传统传给儿子,养老却让子女均摊很不合理。儿子认为不能由他一人承担赡养义务。

之后罗先生生病住院,子女们干脆不管不问。2020年罗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现在李女士因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需要陪护,但鉴于之前子女对父母的态度,及罗先生住院期间子女不管不问的情形,刘女士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但不要求他们近身照顾,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给她每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刘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子女按月给她支付抚养费。

问题3: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有人反悔了怎么办?

市民孙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没有子女,王女士的父母目前建在。2020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立有遗嘱。孙先生与岳父母就王女士的遗产分割进行了商议,并签订了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孙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孙先生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的同时,一次性给付岳父母现金170000元。王女士的养老保险、抚恤金全部归岳父母所有,公积金归孙先生所有。当孙先生按照协议,要求得到王女士的公积金时,岳父母却不同意,他们认为王女士去世没几天,孙先生就要求分割财产,并另行结婚,不尊重王女士,所以孙先生不应当分得公积金。孙先生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权按照签订的分割协议取得王女士的公积金?

律师说法: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处理的继承方式。《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如何分配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孙先生的描述,当初与岳父母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的,孙先生完全可以要求按照协议,取得王女士的公积金。

问题4:孙子生前留下打印遗嘱,财产归爷爷、奶奶,母亲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市民李先生老两口孙子小李前几年因病去世,在小李幼年时,父亲就不幸离世,母亲改嫁离开。小李一直跟着李先生老两口生活,小李生前是未婚单身,在小李30岁时查出自己得了癌症,为了能给爷爷奶奶晚年生活留下一份保障,小李立了遗嘱。他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盖上自己的私章,签上名字后,写下年月日。小李去世后,他的母亲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李先生询问律师,小李立有遗嘱,他的母亲有权分割遗产吗?

律师说法:小李在A4纸上打印下遗嘱的内容,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中需全程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同时签署年月日。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因此小李留下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为小李的母亲还健在,她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由她继承小李的遗产是合法的。但《民法典》中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李先生老两口虽然不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从小把小李照顾大,对夏利抚养较多,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问题5:父亲留下两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市民张女士的父母张先生和李女士夫妇育有一子一女,母亲李女士于2015年去世,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父亲张先生在2018年时,在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确认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由其儿子,张女士的哥哥继承。2019年11月,父亲张先生患病,一直是由张女士悉心照顾。2021年12月,父亲张先生在其好友朱先生、吴先生的见证下,由朱先生代书立下遗嘱,表明其名下唯一的房产由其女儿张女士继承。去年父亲张先生去世了,张女士的哥哥拿着父亲留下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张女士询问律师,自己和哥哥手中都有父亲留下的遗嘱,到底要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律师说法:张女士和哥哥持有的两份遗嘱是被父亲张先生在不同时间的真实意思表达,两份遗嘱均满足有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均为有效遗嘱,但因两份遗嘱内容上相抵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女士手中的遗嘱是父亲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会被视为法定的处理遗产的依据,也就是说会以张女士手中的遗嘱为准。

问题6:女儿无法回国,放弃继承已故老伴的遗产如何实现?

王阿姨来电咨询,前一阵自己的老伴儿去世了,现在居住的房产想过户到自己名下,子女都已经同意放弃继承了,但因为女儿是在国外,不能回到国内来办理这个放弃继承的手续,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律师说法:王阿姨的女儿如果暂时无法回国,又着急办理过户手续的话,王阿姨可以让女儿到所在国家的公证处写一个放弃继承的一个声明,经过公证之后再到使领馆进行认证,最后再找到国内的翻译公司,把上述公证认证的材料进行翻译即可。

问法感悟

张扬律师:人有生老病死,这是大自然的规律,我们无法改变。很多人认为,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继承人找不到,也容易导致这些财产“流失”。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建议大家找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咨询,尽量避免继承过程中出现矛盾和争端。

张锦江律师:伴随着人口老龄化、高离婚率等社会问题的日益严峻,家事案件中老人之间遗产之争以及继子女继承纠纷逐渐增多。鉴于遗产年代久远,遗产类型多样,以及继子女与继父继母扶养关系认定较为困难等因素,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明事实难、实际分割难等难题。继承纠纷往往发生在身边的亲人之间,在遗产纷争面前,他们之间的亲情,又到底价值如何呢?在思考之余,也给我们不断敲响警钟,生前妥善规划遗产分配尤为重要。在家庭这个大集合中,父母、配偶、子女每一个角色都肩负着各自的使命。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促进成员间的友好相处,始终是不可逃避的责任。一次坍塌,可以重建,再次摧毁,只剩叹息。我们常说只有金钱的的世界,不会善良,但失去亲情的世界,不会温暖。

相关判例“五保户”死亡,外嫁女能否继承遗产?

基本案情:

刘某父母是西海岸新区某村的村民,1991年,刘某的父亲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村里建造了三间房屋。2018年,刘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刘某成为了该房屋第一顺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然而,刘某在请求村委会协助自己继承该房屋时,村委会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继承手续,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因行使法定继承权受阻,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继承父母遗留的三间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刘某的父母在世时是“五保户”,刘某很早就嫁到外地,家里条件贫困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所以刘某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都是由村委会支付,基本生活用品如粮油燃料、服装被褥也是村委会提供的。按照村集体的规定,刘某父母去世后其所有的房屋应当归属村集体所有,因此才拒绝协助刘某继承房屋。经查,村委会并未与刘某父母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或或其他有关房屋处分的协议,刘某父母生前也未立有遗嘱。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相关意见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于村委会与刘某的父母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三间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刘某依法继承。而村委会照顾刘某父母支出的费用,则可依据相关事实依法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该规定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条例中已被删除,即五保户的遗产不再当然地归村委会所有。由于部分村集体法律意识不完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妥善平衡与处理好村集体成员遗产继承、村集体支付的赡养费用返还等问题,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3-16 17:32
下一篇 2024-03-16 18: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