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4)(1)(3)

乍浦经济开发区下属企业,违法侵害女职工权益

俞女士2003年9月开始就一直在浙江嘉兴港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任管理岗位,2017年4月浙江嘉兴港口服务集团公司以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的管理岗位需要为由,将俞女士调到集团资产管理部经理管理岗位之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俞女士任职于管理岗位。在2022年11月却以俞女士已满50周岁退休为由,在未获得人社局批准的情况下,强制剥夺俞女士合法劳动权,停发工资停缴社保。 该企业和俞女士签订的全部劳动合同都明确了俞女士的管理岗位。该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也明确了:1资产管理经理为管理岗位;2.退休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来办理。

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4)(1)(3) 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4)(1)(3)

2022年12月,俞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嘉兴乍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请求仲裁。该仲裁委因和该企业同属一级单位(嘉兴乍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罔顾事实和法律,不采纳原被告双方证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甚至就复制黏贴被告方(浙江嘉兴港口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的辩护词做为仲裁判决书的判决词。仲裁判决书判决结果简直可笑法盲到可笑。

另还了解到,2013年嘉兴乍浦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时称“嘉兴港区党工委”)还就以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了,下属企业部门经理(即所谓的“股级”)按管理岗位管理。

浙江省人社管理部门出示

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

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4)(1)(3)企业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单(4)(1)(3)

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将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规定告知如下:

国家法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岗位,或被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在年满50周岁时选择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选择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选择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选择按55周岁退休)。

本人已知上述内容。

本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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