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审三方谈: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罪与罚

今天(6月1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首期活动,此次研讨主题为“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罪与罚”。来自上海高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上海市律协、华东政法大学及部分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7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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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事关国家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权益保障。当前,刑事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对公平正义也提出更高期待,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快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要从立法精神、刑法本质要求上判断相关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兼顾法理情的考量,确保刑事裁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此,上海一中院策划“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系列活动,以期提供一种探究刑事审判的三维视角,力争每次研讨都能解决一类争议问题,进而凝聚最大共识,形成司法合力,明确裁判标准,促进适法统一。

Part1

控辩审三方谈: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罪与罚

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陆卫民在致辞中对上海高院的精心指导和各位专家学者的全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陆卫民院长指出,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我们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注重将主题教育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加强研究。我们近期在一系列案件的审理中,发现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现象。本次研讨会名为控辩审三方谈,即邀请各方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深入研讨,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推进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希望与会专家群策群力、发挥集体智慧,通过多方论证和深入探讨,共同探索形成规范统一的类案裁判标准。

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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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的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是指亲友、邻里或其他人员之间因民间矛盾突发争执,被害人因推搡、拉扯等行为造成轻伤的案件。该类案件的涉案行为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危险较低,结果的发生往往系多因一果,因果流程复杂,因此在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有无罪过、具体罪过形态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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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一分院第一检察部于爽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王恩海副主任、上海一中院刑庭胡健涛副庭长分别从控、辩、审的角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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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爽认为,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规范评价是多维度、立体化、全过程的综合评价。首先,要充分考虑因果关系流程,比较涉案行为与被害人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刑事责任范围。其次,要审慎评估涉案行为的危险性,该判断需建立在对证据的细节化分析、程度性研判、整体性评价之上。最后,应综合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妥当认定罪与非罪,并确保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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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海认为,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在处理时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正确区分伤害与殴打。殴打行为尚未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应与伤害行为有所区分。

其二,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中的认识与否针对的是结果而非行为。具体判断需综合考虑案发起因、双方关系、现场环境等因素。

其三,合理认定因果关系。涉及多因一果时应根据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判断。

其四,充分考虑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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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涛认为,判断罪与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盘考虑案件起因、行为特征、强弱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特点、行为人前后表现等因素,避免客观归罪。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还需要考虑行为强度。直接施暴力行为与为摆脱而甩手等被动行为应当有所区分。法不强人所难,判断预见可能性应立足案发时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为基本标准。但是,也要考虑个体认知存在差异等因素,如专业知识、职业认知等均会导致认知能力不同,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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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副总队长金黎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上海高院刑庭庭长周欣分别发表与谈意见。交流环节上海检察一分院检察官朱能立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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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从该类案件处理的类型化思维和方法论提炼方面进行总结点评,指出可以根据涉案行为有无攻击性、涉案行为的危险程度、致伤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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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控辩审三方谈: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罪与罚

最后,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祥青高度肯定“知刑论坛·控辩审三方谈”的研讨形式,并指出,面对争议问题需要邀请多方相关主体充分地交流研讨,以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明确裁判标准,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适法统一。就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黄祥青副院长强调以下三点:

· 一是注重法律价值取向

对典型行为之外的边缘行为、模糊行为的处理不仅要进行事实判断,更要进行价值选择。司法裁判时,要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时不宜入罪;要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效果范围内追求更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 二是注重裁判标准提炼

要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提炼类案裁判标准。研讨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应坚持客观立场,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经验法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结果有无预见可能的标准。当行为通常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还需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系应当预见还是无法预见。

· 三是注重但书条款适用

在处理时也要结合案发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裁判后的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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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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