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后,旅行社旅游法律纠纷应对策略案例汇编》
编纂律师团队负责人:
程向辉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文旅影视传媒法律部主任。
团队成员:
苏秀秀,负责旅行社、导游行业及企业劳动用工法律事务;
郭建荣,负责旅游景区工程建设、企业合规管理、投融资等;
谈逸轩,负责旅游酒店餐饮行业日常法律风险防控及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李忠,负责网络媒体信息内容法律风险管控、知识产权保护等;
赵梓佑,负责企业破产清算、并购重组业务。
联系电话:
程向辉律师团队 15332444918
盈科旅游法律服务中心 400-616-9999
前言
2020年爆发的全国性新冠肺炎疫情,已迅速蔓延全球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这给旅游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旅游行业举步维艰之际,中国旅行社协会、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旅游法律服务中心联合出品了《新冠肺炎疫情后,旅行社旅游法律纠纷应对策略案例汇编》,依据目前形势分析旅游企业即将面临的法律纠纷问题,给出应对策略。并将其中相关的十九个典型案例,按照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履行、旅游合同责任、旅行社内部管理、综合业务等五大类别汇编成册。以期给广大旅游行业企业在解决旅游纠纷时提供参考借鉴。
旅游合同签订篇(二)
未签书面旅游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
马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定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行旅游产品,并支付全额团费。旅行社工作人员多次要求马女士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马女士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未签订合同。在出行前一天,马女士打电话说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此次出行,也不愿意改期,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费。旅行社认为马女士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费用。马女士认为双方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属于无效。因此自己并不存在违约,应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马女士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律师点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或其他形式。但旅行社与旅游者必须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双方的合同无效。但是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未签书面合同,合同仍有效。本案中,马女士虽与旅行社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但是其已全额支付旅游费用,而支付旅游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已接受。因此,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马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旅行社有权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马女士。但该案的值得注意的是,马女士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了,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因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可能面临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疫情后,旅行社面对最多最棘手的就是有关旅游法律纠纷问题,如何正确应对处理法律纠纷,以及如何预防、避免类似问题,请大家关注上方公众号,后续我们将定期连载更新,帮助旅行社有效解决法律纠纷的各种疑难杂症。
中国旅行社协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旅游法律服务中心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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