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后是否可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今日有朋友咨询本律师:公司设立后是否可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答案是不可以,以湖北省为例,如欲在湖北省内设立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经可行性评估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且公司还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否则将可能遭受处罚。具体依据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日发布的《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国家规定须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企业变更。

拟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应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入申请,经可行性评估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评估流程。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评估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未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行性评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合法并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在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的责任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融资租赁公司主发起人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具有与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关联的行业背景,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各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股东要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信用良好,并熟悉融资租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拟任董事、监事应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具备良好从业履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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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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