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告知书

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消除安全隐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请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用工单位知晓并履行以下规定:一、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是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如实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二是承租人要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三是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是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二、用工单位的责任流动人口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

三、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是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二是出租人要与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履行相关治安责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三是承租人是流动人员的,出租人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四是出租人要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五是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六是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违反规定的处罚对流动人口不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登记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用工单位不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两当县公安局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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