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呵护好每一个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将更加稳固。

  随着时代变化,婚姻家庭中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民法典在既有原则和价值基础上, 与时俱进,对这些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进行了回应。

“净身出户”?离婚损害赔偿有“兜底”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李先生与温女士于2017年7月7日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儿子。

不料不久,两人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原来,温女士发现李先生有了外遇。为此,李先生曾给温女士写过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与外面的女人有任何接触,一切以家庭为重,如果以后我再有越轨行为或者因此提出离婚,任凭你处置。”拿到这份保证书后,温女士感觉像是吃了“定心丸”。

遗憾的是,虽然出具了保证书,但是李先生又出轨了。今年4月,心思已经不在家中的李先生作为原告将温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伤透心的温女士在答辩中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夫妻情分已尽,故同意离婚。对于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及法律的规定,对方应当净身出户,其无权分割任何婚后共同财产。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原告,李先生出具的保证书是忠诚于婚姻的保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结合二人婚后共同生活的其他情形,判决由李先生分得婚后共同财产的30%,温女士分得婚后共同财产的70%。

“他一个出轨的人,就应该净身出户,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分割财产的。”为此,温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该案如果遇上了民法典,结果又会有何不同呢?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相比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也就是说,当婚姻遭遇‘背叛’后,可以要求索赔。”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莹莹告诉记者。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现行婚姻法第46条对前四种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有规定,而民法典最大的变化在于加上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有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无过错方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使法律更加多元,且对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也更加周全

  “不过,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任何对婚姻不忠的人,惩罚最有效、最直接、也最大快人心的方法,就是让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直至净身出户。”刘莹莹律师说,其实,关于离婚时出轨一方“净身出户”的说法,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法律从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进行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时,法律规定的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非“不分”,也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净身出户”。

  本案中,温女士承担了大量家务,照顾儿子较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温女士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据刘莹莹介绍,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民法典得到了完善,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较,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这一修改体现了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精神,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认可。(宁夏日报记者 强永利)

禁止结婚条件修改?这类婚姻可撤销!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灵武市21岁的张女士与25岁的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便步入婚姻的殿堂,刘某及其父母给付张女士父母彩礼约10万元。但婚后还不到一月,张女士一天在疯狂状态下,用菜刀将家具砍坏、剪刀将窗帘剪坏,甚至还剪了自己的头发,用刀指向自己的父母,将张女士送往医院治疗后,刘某才得知张女士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多次住院未治愈。随后,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灵武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两人的关系,张女士返还刘某彩礼2万元。

  杨某与常女士于2019年1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次月两人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时,杨某得知常女士在婚前已患不应当结婚的传染性疾病,且不能治愈。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与常女士的婚姻无效,常某向杨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7月17日,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常女士在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知道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但未告知杨某,导致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常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常女士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身患该传染性疾病,仍与杨某结婚并同居生活,对将该疾病传染给杨某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所以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针对上述两案,平罗县沙湖法庭法官王学宗告诉记者,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患有疾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了病情,而对方依然认为可以接纳,依然愿意和患病的这一方结婚,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结婚的。”

  “现在医疗技术越来越先进,一些重大疾病都能治愈,所以不能‘一刀切’。民法典的这条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还为幸福健康的家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采访中,一位市民告诉记者。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规定结婚登记前有重大疾病要如实告知,将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赋予了当事人,也赋予了当事人不如实告知时的婚姻撤销权,更加符合实际,也更人性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说。(宁夏日报记者 张涛)

夫妻“家事代理权” ,保障双方权益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4条规定: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保障了双方权益。

  张某与马某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的马某无正当工作,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黑某某借款1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并向黑某某出具借条。2016年,黑某某因马某未向其偿还借款,便将马某和不知情的张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1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最终,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16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马某和不知情的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因此“被负债”而不得不履行还款责任。

  7月17日,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航表示,民法典生效后,张某将不用“被负债”,在没有张某签字的情况下,除非债权人黑某某可以证明该借款用于马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张某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针对民法典中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李大航作出了解答。“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限。在法律所限定的日常家事范围内,只要认定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可认定一方具有家事代理权。”李大航说,比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衣食、娱乐、医疗等必要支出,只需要夫妻一方同意即可,在夫妻家庭生活中保证了交易的简化、便捷和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平等财产权。

  据李大航介绍,以往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个难点、痛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很多人在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被负债”的情况。而民法典中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家事代理权的体现;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宁夏日报记者 周昕)

禁止结婚条件修改?这类婚姻可撤销!

婚姻期内投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都说金钱、利益是人与人关系的试金石,关于中大奖后夫妻劳燕分飞、打上法庭的新闻每年几乎都能见到。”7月17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婧说。

  银川市西夏区市民王某在某彩票站购得“双色球”彩票一张,第二天发现中了一等奖,获得奖金500万元。而为了不让妻子知道,王某带着朋友领取了此笔奖金,并让朋友隐瞒此事,从而他可以独吞奖金。不料,在一次朋友闲谈中,王某的妻子无意间知道了王某中奖的情况,便向王某索要该笔奖金。王某承认中奖事实,但提出是自己购买的彩票,与妻子无关。为此事,夫妻两人争吵不断,一年以后王某提出离婚,并认定中奖所得的奖金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彩票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则会被认定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一旦中奖,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奖金。”金婧说,在彩票中奖后,即使夫妻离婚,但彩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是不变的,所以作为共同出资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支付奖金的权利

  金婧告诉记者,民法典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范围的划分有了较大变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也都囊括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当中,“劳务报酬能够理解,因为这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则复杂的多,因为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宁夏日报记者 马忠)

家风入法,“家和”不只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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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民法典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吴忠市红寺堡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黄国民说。

千百年来,优良家风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为家庭与社会和谐提供内在价值与秩序支持的重要功能。

  此次民法典再次赋予了优良家风以“法律地位”,在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第二款紧接着解释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红寺堡区居民李俊义一家就是树立优良家风的典范。2004年,李俊义一家移民到红寺堡区。多年来,李俊义就依靠和妻子在工地打工,供养子女上学。2017年,李俊义的女儿出嫁时,男方送来6.8万元彩礼。但李俊义不仅分文未收,还“倒贴”给女儿女婿2万元。之后,李俊义的儿子服完兵役回家结婚时,家在山西省的儿媳妇听说公婆嫁女儿未收取一分钱彩礼,便也劝服父母不要彩礼。2018年,李俊义一家荣获了“全国最美家庭”。近年来,红寺堡区以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为突破口,引导群众革除婚育陋习,树立文明新风,2019年共选树文明家庭19户、移风易俗先进村镇5个、先进示范户6家,形成良好家风、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是文明家庭关系形成的重要条件,也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推陈出新,将注重家风建设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发挥了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又重视了道德潜移默化的引领和教化功能,使德法并举的治国方略在婚姻家庭领域相得益彰。“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可以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银川市市民李宏亮说。“将家风与家庭美德建设写入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民法精神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具体举措。”银川市司法从业者王琳陵表示。(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 马忠 )

设定居住权,居者有其屋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夫妻双方因为房子产生矛盾的不少,甚至因为房本上写谁的名字闹的最终分手地步。民法典里有了居住权的保障,即使对房子没有产权,仍可以享有居住权,我觉得很人性化。”7月19日,38岁的银川市民郑女士说。

  郑女士是河北人,与丈夫在大学期间相识相知相爱,结婚后跟随丈夫来到银川市生活工作,“我们住的房子是结婚前公公婆婆买的,虽然我们两个人的感情很好,也有了女儿,可是这毕竟是婚前财产,心里还是没有安全感。”郑女士说。7月19日,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良富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像郑女士这种情况,可以追加一个居住权。即使房子不是郑女士的,双方离婚了依据居住权的相关权益,郑女士也可以居住,保障了她居有其屋。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陈良富表示,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居住权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那么,居住权规定会给百姓带来哪些影响?“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租别人的房子,也可以过得安全、稳定,不会朝不保夕。”陈良富表示,保障居者稳定有其屋,买家、继承人等后权利人必须尊重在先居住权,无权赶走居住权人。(宁夏日报记者 刘惠媛)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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