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才知道多了个老公?可“夫妻俩”互不相识……

人在家中坐

法院传票来

仔细一看

不仅多了个老公

还被起诉离婚?

关键根本不认识

到底是谁替我结的婚?

01

被“冒名顶替”的婚姻

2022年底,广西南宁,李女士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张“离婚纠纷”传票。原告是安徽人张某,他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两人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张某说,他与李女士于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因两人产生矛盾,李女士负气出走一直未回。

李女士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张某互不相识。据悉,2010年11月,她曾遗失身份证,并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声明。随后,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原告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丈夫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且于同年7月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很好。

02

法院:因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女士曾于2010年将居民身份证遗失并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同时,庭审中张某与李女士均确认相互不认识。而2013年10月与张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李女士”也并非本案被告李女士,属于他人冒用身份与原告张某进行的结婚登记。

本案中,张某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因李女士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03

有效婚姻应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效婚姻既应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最低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还应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记。可见,李女士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因与对方并无结婚的合意,甚至素不相识,该婚姻不满足有效婚姻的要件。

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仅列举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显然,在本案中李女士这样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

法官提醒, 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包含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一旦丢失被不法分子利用,会给自己及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小的麻烦,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巴彦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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