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被挂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被挂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被挂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1.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民事责任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建筑法》第26条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理条例》第25条和第61条的规定,都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承接工程任务以及借用资质等行为给予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2)违法所得被没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4)挂靠人因挂靠工程拖欠的货款、劳动者工资等,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人和建设方,被挂靠人当然承担法律责任。

(5)被挂靠人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当然承担责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农民工及其他施工人员与被挂靠人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被挂靠人的行政责任

可能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被挂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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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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