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结果绝不能仅归功于律师辩护

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比较发现:近9年来,2021年无罪率最低。注:下表据201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统计。

无罪的结果绝不能仅归功于律师辩护

一位辩护律师能够获得一份无罪判决书,可能是其执业生涯中的高光时刻,实践中已有多位律师获得过数份甚至数十份无罪的结果(含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自诉人撤诉等情形),无罪判决的获得与律师的成功辩护不无关系,但笔者认为,无罪的结果绝不能仅归功于律师的辩护,过分渲染辩护律师的成功似乎并不适当,它应当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侦查水平不高和技术条件限制

什么是真相?客观事实是真相,法律事实也是真相。不仅客观上无罪的人会因法定无罪得到无罪结果,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上无罪的人也会因存疑无罪而得到。由此可见,案件证据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对案件最终得出无罪结论可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肩负着收集证据的重任,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对案件有着绝对重要的作用。由于刑事诉讼活动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进行剥夺,因此更应当谨慎行事。《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保存以及运用进行了较多方面的限制,以此来尽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证据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用以排除和限制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前些年,侦查机关因科技水平有限,侦查水平不高,其所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较多,部分证据因收集方式、保存方式等违法而被排除,一些客观事实无法被还原,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得出无罪结论。从上图数据统计可以看出,2019年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无罪率显著降低。这得益于侦查机关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对案件的无罪结果的影响。

二、公诉审查不严和罪名把握不当

公诉机关作为控诉一方代表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抗,其已经形成了惯性思维,往往从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角度出发审视案件,容易忽视公诉机关应当同时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职责,没有真正做到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甚至出现了聂树斌案中,另案被告人王书金上诉的理由是要求认定“聂树斌案”系其所为,但公诉机关对此极力反对的一幕。同时,公诉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过分重视有罪证据、言词证据,在案件没有真正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从而导致案件没有进行补充侦查或进行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不够重视,没有丰富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实务中绝大多数在第一审程序中被判无罪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诉机关存在审查不严、带病起诉的情况。

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审查。只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适当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时,公诉机关对罪名把握不当,一味的提起诉讼,审判机关也会通过做出无罪判决来予以处理。

三、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执着不放弃

一个刑事案件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可能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就是他的一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通常会拼尽全力去对抗公诉机关,竭尽所能减少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他们对案件的无罪结果也有着绝对的贡献。在张玉环案中,他的哥哥为他申冤了27年,他的前妻为他跑遍了公安厅、信访办、政法委、高院,坚持为张玉环的平反奔走呼号,他们的信念和毅力支撑着他们挺了下来,并最终让案件结果峰回路转。他们的执着不放弃不仅为张玉环洗清罪名,又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再次敲响警钟——司法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可是又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家属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再坚持,不论是因其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能为其平反昭雪还是其他什么原因,甚至给自己一种自己的行为就是有罪的心理暗示,就算辩护律师积极为其做无罪辩护,他们的妥协,也会使律师的努力付之东流。这也反向说明,无罪结果的达成不仅需要辩护律师的努力,更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的执着不放弃。

四、热心媒体的坚守和正义的呼喊

互联网时代,信息飞速传播,热心媒体和网友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热心媒体对案件持续不断的关注,报道、评论汇聚社会各界言论和人们的普遍意见,对于无罪案件漫长的办理过程起着推动作用。媒体用次次消息的传播,让案件始终处于人们视线中心,国家公权力在面对这些信息传播者时,敬畏之心也会油然而生,不敢有丝毫的怠慢。不论是传统媒体,亦或是新兴媒体,他们用各自不同的方式为案件的进程贡献力量。呼格吉勒图案的雪冤、聂树斌案的平反,以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无罪案件等等,都能看到热心媒体的身影,他们用实际行动说明着即使在诉讼活动中,社会公众意见的表达也是不可或缺的,代表着民声、民意的媒体力量对案件出现无罪结果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仅是舆论监督的表率,更是社会监督的典型。

五、辩护律师细心智慧和适度勇敢

虽说在无罪案件中,一味的强调辩护律师的功劳并不恰当,但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通过专业的角度和方式,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控诉方的指控,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作用确实不容小觑。成功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具备发现真相的能力。发现真相不仅要求律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支撑,更要有细心和智慧。刑辩律师在阅卷时一丝不苟,发现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加上运用巧妙设计的辩护思路,与司法机关不断的沟通和协调甚至适度的对抗和碰撞,才有可能为当事人洗清罪名;个别律师怕得罪办案人员而不敢表达甚至一味顺从和配合公诉人的指控,错误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是缺乏坚持正义的表现。在一场战斗中缺乏了勇敢之心就相当于举械投降,辩护律师适度的勇敢在辩护活动中尤为重要。

六、法官的良知和对法律底线把握

人们通常认为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无非就是运用相应的规则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决。然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是件很难的事情。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保障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刑事案件形形色色,每一个案件都有着他的特别之处,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往往是焦点问题,忽略了任何一个细节,都会让我们离所追求的事实真相相差甚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肩负着辨别是非的重任,作出无罪判决将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理解,侦查、公诉机关的反对,以及舆论上的种种质疑。法律赋予法官在裁判时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只有在内心牢牢把握良知和法律底线,敢于顶住压力走在风口浪尖,才能寻找到正义。

七、司法机关的勇于进行自我纠错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错、不认错、不纠错。司法机关进行自我纠错实属不易,这其中不只是单纯的对一个案件进行更正,更涉及到方方面面,自我纠错更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轰动全国的聂树斌案、念斌案、张玉环案等被平反的冤假错案,都出现了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机关的纠错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论是法院发现自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检察院提起的抗诉,都是司法机关对自己错误的纠正。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对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司法机关对党和人民的郑重承诺,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纵使司法机关自我纠错难,但在近些年的“两高”报告中年年都有提及,这些都体现出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决心。

总而言之,不论是律师、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亦或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媒体,他们的种种努力和坚持都是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无罪结果确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倘若只有辩护律师自己的努力是不可能造就一个完美的无罪案件。无罪案件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数量少的原因就是因为需要具备的条件更多。一份无罪判决书是对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法律工作者的鞭策: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自己所肩负的使命,切不可居功自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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