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习中所遇到的古代法律名词(一)

作为一个半路学习法律的业余人,可以说法理学包括一些专业的概念理解起来还是有难度的,但是通过不懈的努力还是有了实质的进步,今天就将学习过程中遇到古代法律名词解释和大家分享一下,既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记忆,也是给大家学习交流法律知识提供了渠道。

唐代在《斗讼律》中的“六杀”,一是“谋杀”指预谋杀人;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二是“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一般处以斩刑。三是“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减故杀罪一等处罚。四是“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减故杀罪一等处罚。五是“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以赎论”。六是“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减斗杀二等处罚。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法: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律: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比: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例: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诏: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其实学习法律也是源于一次内部聘任的面试,当时一个领导给我提了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起源于什么时代,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第一位法官是谁?当时我被问住啦,也确实不知道,后来查询相关资料才知道是皋陶,他是上古时期夏部落首领,是“上古四圣”(尧、舜、禹、皋陶)之一,被后世尊为“中国司法始祖”。也就是从此时开始,我对法律学习有了浓厚的兴趣,无论是从学习提升自己的角度还是拓宽法律素养的角度,我都坚定了学习的信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无论是否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法律修养都会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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