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量“超乎寻常”,一地市监部门答复不予受理其投诉请求

来源:消费研究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起

投诉举报的处置情况回复

你好!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分别收到你关于“罗森便利店陶珠路店”、“罗森便利店解放路步行街店”、“罗森便利店中央大街店”、“韩季烘焙(中街店)”、“宜昌市西陵区韩季烘焙坊”共计5家单位5封投诉举报信件.我局已于3月20日上午电话告知你不予受理投诉,举报已经受理并转相关办案机构核査,现将我局针对你的上述5起投诉举报的处置意见说明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你于2月25日分别在“罗森便利店陶珠路店”购买了极光冰皮月亮蛋糕、“罗森便利 店解放路步行街店”购买了冰皮月亮蛋糕(生椰鉄拿)、“罗森便利店中央大街店:购买了极光冰皮月亮蛋糕(醇香芋泥味),并举报上述同一类产品存在未展开复合配料的问题。2月26 日在韩季烘焙(中街店)购买了蛋黄酥,并举报配料表中不含有芝麻, 而产品中含有芝麻及营养成分表雷同系“胡编乱造”的问题。另外我局还了解到你于同一时期分别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枝江市针对不同商家就糕点商品标签标识等不彭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投诉。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经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一种以追求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的“知错买错”行为,超出了合理的消费需求,是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食品行为,而且5封《投诉举报书》的内容、请求呈格式化特点,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的消费特点。另你自全国12315系统平台开通以来投诉28次、举报12次。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鄂市监法〔2020〕24号)文件规定,我局认定你的上述投诉举报为不合理的投诉举报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投诉不予受理。

对你关于上述单位的举报,我局已将你的举报线索材料交办辖区监管所及综合执法大队核查,后将根据核査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按规定时间将是否立案情况吿知于你。

特此回复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投诉人投诉量“超乎寻常”,一地市监部门答复不予受理其投诉请求投诉人投诉量“超乎寻常”,一地市监部门答复不予受理其投诉请求

END

投诉人投诉量“超乎寻常”,一地市监部门答复不予受理其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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