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典型案例!别总盯着顶级词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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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每关于广告法,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不得使用“第一”、“最佳”等顶级词汇。事实上,仅仅将目光放在这一处并不能将广告法的博大精深体现出来,下面小编给大家推送9个典型广告法违法案例,让大家体会一下什么叫做“一不小心就违法”。(手动狗头)

广告法典型案例!别总盯着顶级词汇查

01

广告中不得含有错别字

【案例】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

【点评】发布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比如:药品广告:“咳”不容缓、山地车广告:“骑”乐无穷、补品广告:“鳖”来无恙等可以洗洗睡了

02

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不得与事实不符

【案例】当事人于2017年7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围墙外)发布含有“中国房地产综合实力40强”“中国最具投资实力的开发企业TOP10”“连续3年热销超百亿元”等内容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验证。广告费用为6000元。

【点评】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不要瞎夸大宣传,尤其是涉及排名,否则只要你提供不出来相应证据,就要挨罚)

03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案例】当事人自2018年3月29日起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广告中没有明确说明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交通是购房者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房地产附近的交通是尚未建成的,一定要说明

04

不得作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案例】2017年4月,当事人印制含有“首付40万元左右,小投资、大财富,财富风暴一触即发!首批旺铺享大优惠、大升值,抢到赚到,财富机遇不容错过”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24408元。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虽然是买房的都挣了,但是挣不挣、挣多少是买主的事,和你卖房子的没关系,你不能宣传

05

不得使用国徽、国旗等

【案例】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表示。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四)重点在这

(这个没啥疑问)

06

除药品等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案例】浙江章光101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每周一、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101集团(企业形象)广告。该广告含有“…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等内容。广告费用3000元。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哪怕你的东西真的是千年灵药,万年神丹,吃了包治百病,只要不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敢说有治疗功能,罚你没商量

07

微信发文也可能违反广告法

【案例】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医疗美容服务,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广告对外进行宣传。广告含有与事实不符或者缺乏事实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内容。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罚则不是重点,重点是利用微信发广告也能罚你,那些推送微信软文的要注意了

08

酒类广告不得怂恿饮酒

【案例】当事人罄玉酒庄有限公司委托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上海南站通往南广场的通道内发布含有“关爱留守老人罄玉在行动……罄玉酒庄元养珍藏干红葡萄酒……是老人也可尽情享用的精品葡萄酒!”等内容。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09

教育机构不得用受益人形象推荐

【案例】当事人发布“锐思教育”教育培训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暑期免费学,新学期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之前”“喜报:热烈祝贺锐思教育在高、中考押中语文75分、英语63分……”“张某同学在2017年高考中,英语89分,辅导20天,提升49分,理科总分510分,超本科一批30分”等内容

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这个狠,貌似还没有哪个教育机构不用受益人做广告的吧!还有许多公考机构,时不时就会放一些本机构上岸的同志,也要注意啊!

来源:法律法规知识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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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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