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在婚姻关系中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的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根据《婚姻法》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婚前财产孳息的归属

1.国内外有关婚前财产孳息归属的相关立法

(1)国外的立法例

夫妻婚前财产孳息归属的问题,在国外立法上规定得都比较的详尽,各国因为国情不同,在孳息归属的认定上也有不同,主要的观点有:

婚前财产孳息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归属个人所有或归属于双方分别所有

根据《婚姻法》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1)将夫妻婚前财产孳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依据正是共同财产制,该制度即双方结婚后将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据共有的原则合并在一起。

之后,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均以该共有财产为基础,并且,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也以这种原则进行财产的分配。

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

1、《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该条规定双方结婚后,不仅双方或个人获得的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在这期间的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也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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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民法典》第1363条,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用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双方婚后的财产就采用共同制加以分配,财产增加的收益亦采用该种制度;

3、《瑞典民法典》第668条,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收入、营业所得、自然孳息以及丈夫的劳动报酬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妻子的劳动所得属于特有财产,除非双方以契约的形式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

(2)夫妻婚前财产孳息归属于个人所有,即个人财产制,是指不管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或是婚后财产,全部均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并且针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单独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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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个人财产制的,如美国纽约州《婚姻家庭关系法》第50条。

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由这些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利息、租金、利润等均归属已婚妇女个人所有。

男方不享有该财产及收益的所有权和用益权,并且这此财产及财产收益,也不用来支付男方的债务。

由此看出,美国纽约州的财产及孳息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已婚妇女财产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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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别财产制与本文所述的折中说类似,即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财产或孳息的归属。

英国正是采取的该种制度,英国采取分别财产制,其实还参考了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宗旨,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加以完善,形成了分别财产制。

《英国婚姻诉讼程序法和财产法》第37条,该条规定,即使该财产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作出过贡献,其就能对该财产参与分配。

同理,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其对财产产生的孳息作出过贡献,其也能参与该孳息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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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别财产制,避免了理论上的平等,实现了现实中财产分配的相对公平。

除此之外,菲律宾和葡萄牙均采取的是共同所有制

《菲律宾民法典》第153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产生的孳息收益,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葡萄牙民法典》第1782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产生的收益归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孳息例外,其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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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大多数国家对于财产或孳息的归属均采用共同所有的制度,同时,还根据具体情形再做具体的分配,比如,考虑是否有夫妻一方的贡献。

共同所有制相对而言比较公平。

(2)我国《婚姻法》关于孳息归属的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采取的是财产共同制。

不管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也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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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该法虽然仍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

但由于人们开始更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于是把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将之前的一般共同制改为了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所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理所当然的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两次立法都未将孳息的概念进行明释,这导致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实现,在遇到财产分割时,法院一般还是依据一般共同制来划分。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问世,其中第18条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仍然未对孳息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人们对于孳息归属的争议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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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对于该类判决难以下判,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审判机关审判依据无法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夫妻投资所得收益纳入其中,但由于该解释并没有明确“投资收益”的范围。

所以,各审判机关在确定投资收益的归属时有不同的认识,导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甚至相反判决的现象

2010年,《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6条总结了之前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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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且把夫妻一方对收取孳息所作的贡献纳入决定其归属的依据

但由于解释并没有对贡献的内涵进行明确,所以人们对贡献的认识不一,在适用上总出现歧义,最终,将贡献作为划分孳息归属的依据删除了。

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该法第五条规定的收益并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很显然,该解释对“贡献”一词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影响也选择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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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除《婚姻法》外其他法律对孳息归属的相关规定

除《婚姻法》外,我国主要还有《合同法》、《物权法》对孳息归属进行了规定

其中《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属规定为,如果在提存期间获得了孳息,该孳息则归债权人所有。

按照民法理论,提存就相当于是履行了债务,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已由债务人转移至了债权人。

根据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的法律规定,所以,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也应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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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买卖活动中产生的孳息归属规定为,以标的物是否转移来判断孳息的归属。

如果孳息是在标的物转移后获得的,则该孳息就归买受人所有,反之,孳息则归出卖人所有

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还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分别进行了规定,通过分析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其对孳息归属原则的规定。

比如,规定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就是原物主义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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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时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获得天然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获得法定孳息,这就是尊重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

当当事人之间对孳息归属没有约定的,就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孳息的归属,这就是遵循交易习惯原则来确定孳息的归属。

纵观各法律条文的规定,立法者比较赞同的是认为孳息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上述《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相对例外。

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直接规定的是以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准来判断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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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但区分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来确定其相应的归属,而且关于孳息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自由的约定。

所以,如何确定孳息的归属,《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存在着冲突

首先,《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看到孳息的不同种类,并根据不同种类孳息的性质不同来决定孳息的归属;

其次,《物权法》还约定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孳息的归属,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而《合同法》直接强制性对孳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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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天然孳息,在不动产买卖中,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但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动产买卖中虽然已经交付,但双方约定了出卖人仍保留有所有权的情形下。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而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在确定孳息归属时,应先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孳息的性质,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而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笑话。

本文所引案例是夫妻之间孳息归属问题,就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孳息归属的相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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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评析

关于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孳息归属的规定,笔者认为,还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原因如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它更多的体现为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

应由《婚姻法》来调整,而不应由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物权法》或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来调整。

所以,当适用婚姻法认定夫妻婚前财产孳息时,更多的应考虑夫妻关系这一特殊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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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应如上文所述的,适用其它民事法律来确定婚姻关系中的孳息收益归属,这样会造成张冠李戴的笑话。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投资,如果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分情况可以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也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孳息。

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又将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这势必会导致与婚后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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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采取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

其目的是宣扬夫妻之间的协力合作,让夫妻双方互相帮持,共同努力。

这样,夫妻一方于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总会有另一方的协力

一直以来,人们对夫妻婚后财产孳息的归属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孳息的产生与原物密切相关,其产生只与原物有关,而看不到人的行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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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是,孳息不同于自然增值,它的获取往往需要人们付出一定的劳动,作出一定的贡献

比如,获得天然孳息,人们要付出劳动生产;获取法定孳息,往往与人们的经营管理有关。

所以,把孳息一味的认定为个人财产,会使得另一方对孳息获得而付出的贡献成为毫无意义的无用功,同时,这也与上述夫妻协力原则不符。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人们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收益,在夫妻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加大。

根据《婚姻法》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后,双方常常因为争夺财产发生激烈的家庭矛盾,使得夫妻感情更是雪上加霜。

而且使得整个家庭的氛围变得充满火药味,这些现象与历史上任何一部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都格格不入。

所以,正确解决孳息归属问题任道而重远

孳息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孳息的不同类型来进行确定。

夫妻一方存入银行的金钱,于婚后产生的利益,因为夫妻另一方在利息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作出过贡献,所以,将利息认定为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完全合理。

根据《婚姻法》确定孳息归属时,应更多考虑配偶一方贡献的可能性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大多数婚前财产孳息的产生都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力和贡献,按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本文案例中的涉案房屋虽然是张某乙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甲一起参与了出租房屋的管理,对房屋出租获取租金作出了贡献,该租金就应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配。

而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直接认定涉案房屋产生的租金为张某乙的个人财产,而对张某甲所作出的贡献视而不见,这样对张某甲极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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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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