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去世留俩房产 侄女要求代位继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姑姑去世,侄女起诉要求继承财产。5月7日上午,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代位继承纠纷。

2004年,李晓英(化名)的大姑因病去世,而李晓英的祖父母也分别与2013年、2017年病故。李晓英称,姑姑留下与丈夫张青(化名)共有的房产两处,祖父母应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祖父母的遗产,自己的父亲有权继承,但由于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自己有权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所以,李晓英将姑父张青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平谷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张青的女儿为原告。

张某称,妻子在2004年去世后,涉案的15号房屋在2005年卖给了保姆杨芳(化名),当时岳父岳母及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对于卖房款也没有提出分割要求,就表示他们已放弃了继承。 15号房屋出卖后,2015年被平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判决确认张青给付杨芳80多万元,杨芳退还房屋,生效判决的诉讼主体是张青。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这个房子的所有人是张青,并没有其他人。合同无效后,买房人将房子返还给卖房人,卖房人按照市场价格退还房款。相当于卖房人将房屋从买房人那里买回。本案的权利人没有任何异议,所以15号房屋属于张青所有。4号房屋是被告张青的父亲购买,张青父亲1990年去世后,张青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青的代理人称。

“我爷爷奶奶跟我居住,所以将4号房屋给父母居住,之后父母把外公外婆和李晓英接到4号房屋居住。母亲去世后,外公外婆还一直在4号房屋居住。”张青的女儿在庭上说。

目前,李晓英的户口落在15号房屋内,”我没在15号房屋居住过。”

李晓英的堂姐说,“大姨曾经说过把4号赠与给李晓英,当时姑父无异议。”李晓英的堂姐说,“我是听父亲说,4号、15号张青没有支配权力,是我大姨一个人买的。”

鉴于双方需要庭下调解,该案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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