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宣判,左德刚被判死缓

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监8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法治日报》评论:死刑→无罪→死缓,正义拉直问号

2020年12月23日,原本是一个极为平常的日子,但是,对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居民杨中芬来说,却是永远值得记住的日子。这一天,残忍杀害杨中芬儿子的凶手左德刚在二审判决从死刑改判无罪183天后,再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短暂的183天,对于杨中芬是漫长的,好在正义拨开迷雾。

这一天,对于左德刚来说,想必也会永远记住。在被关押10年8个月后,2020年6月23日,他被从死刑改判无罪,然而自由的时间对他来说是短暂的,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并在12月23日宣判,改判死缓。同样是正义让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短短的43天启动再审,并将自己此前从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再次从无罪改判为死缓,对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需要勇气,更是一种责任担当,是对正义和法官称谓的敬畏。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政策,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做到‘不枉’,也应做到‘不纵’,既可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必要时也可依法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掷地有声。

左德刚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之所以重大,是一起命案,而且被害人的尸体被抛沉于公厕;说它疑难,涉及罪与非罪;称其复杂,阜阳市中院、安徽省高院、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先后审理11次,其中最高法院两次不予核准死刑。

此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左德刚死缓,是终审判决。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怎么拨开重重迷雾,拉直左德刚案件诸多问号的呢?《法治日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再审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安徽高院两次确定开庭时间,均根据左德刚代理律师的申请进行了延期,充分保障了诉讼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左德刚未提出新的上诉理由,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针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安人员对左德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意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左德刚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再审庭审中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当庭作出决定,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的有罪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还就再审中公安机关新移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337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中的送检毛发来源不明,也无提取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左德刚在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那么,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安徽高院认为,此案侦破是在被害人周杨尸体发现3年7个月之后,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

但这并不是疑罪,只是没有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

安徽高院二审时,将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从死刑改判为无罪,再审改判为死缓,加重了其刑罚,这与近年来再审案件基本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甚至无罪的定式,形成强烈反差。尽管再审也有加重刑罚的案例,比如,2003年刘涌案(最高法院依职权提审,改判刘涌死刑)、2011年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2019年孙小果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等,但是,左德刚案从无罪改为死缓,改判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指标意义。

不枉不纵是公平正义的坐标,更应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从左德刚案,人们看到了安徽法官的追求。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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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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