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解析 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解析 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草案)》目前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式步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这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已整整十年,正可谓“十年磨一剑”。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情况,有些“提法”也让我们耳目一新。

最近有人咨询到,作者死亡后的著作权继承权利问题,那么我们结合现行《著作权法》与《草案》间在规定著作权集成内容上的不同,如下:

一、现行《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继承的规定。

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以上法律的规定中所述的继承权利范围“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是指“财产权利”,也即为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之意。

二、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是可以继承: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均为财产权利,依法可以发生继承。但是实践中,无法解决作者继承人对作品的保护以及维护作者名誉等人身权利问题。所以此次《草案》在继承范围及权利内容等,作了相应修订。

三、《草案》中有关著作权继承的规定,关注其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5条如下规定:

1、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2、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以上规定的亮点:

1、明确了自然人著作的著作权财产权利依法继承;

2、明确了财产权利的继承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一般为自然人作者时候50年)依法继承;

3、将作者由公民调整为自然人,实为“去政治化”的进步。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以上规定亮点在于,明确了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范围,也是进步。

四、《草案》的继承权利范围有哪些?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草案》对权利进行了明确,直接分为人身权及财产权,并且进行了相应权利的明晰和修正。

五、《草案》中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变化

1、《修正案草案》明确出租权的对象为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修改广播权的定义

我国在2002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有关“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广播权与网络传播权的实质内容都与作品传播有关,这两项权利一直备受诟病,主要是因为两者不能完全覆盖传播行为。为了避免将广播权再拘囿于“广播”的字面含义,《送审稿》将其定义修改为“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修改后的广播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

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将原权利规定中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广播权。

3、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草案)》让我们感受到了网络时代的时代特征,新的元素引进后,也将对我们的实务产生影响。不过,认清著作权法规定的继承范围,也将减少更多的摩擦,增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当然《著作权法》修订的内容众多,以后慢慢道来。

熊超 律师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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