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债务人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

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

借款到期后,

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债务人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之后,

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

2015年4月,

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

2018年4月18日,

张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

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

之后,

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

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

损害其权益,

依法应由任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即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相山区民政局则认为,

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

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

任某所在村民委员会

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

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

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

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债务人的遗产 债务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

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

故张某申请指定相山区民政局

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支持。

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

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

判决指定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2021年9月,

张某以相山区民政局

为被告提起遗产管理纠纷诉讼,

要求相山区民政局代为清偿任某债务。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相山区民政局作为任某遗产管理人,

具有处理任某债权债务的职责,

判决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

在管理被继承人任某遗产范围内

清偿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实践中,面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问题,其遗产继承人,有的会放弃遗产继承,有的已经占有遗产并对遗产进行转移、隐匿、私分、侵吞,消极的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偿还义务。同时,对遗产债权人而言,没有继承人的协助,仅凭个人力量很难查询、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亦不知向谁主张权利,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继承法》并未设立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原则性规定了遗产执行及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给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造成了困难。现行《民法典》首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等。遗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能够使遗产得到公平有序的分配,还能够保障遗产上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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