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在我57年的职业生涯中,调查了8000多起案件,从来没有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也没有被指控故意作伪证。”“这是我第一次为自己辩护”。2023年7月21日,美国联邦法官裁定,刑侦鉴识专家李昌钰在一起谋杀案中对伪造证据负有责任,或被判高额赔偿,而这个事情要的原有要回到1985年。

1985年12月1日,康涅狄格州男子柏奇与亨宁因被控在杀死65岁男子卡尔而被判有罪,李昌钰在当时提供的证据里有:在卡尔家发现有一条带血的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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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官撤销了针对伯奇和亨宁的有罪判决,二人随即提起了一项错误定罪诉讼,指控对象包括李昌钰、8名警察调查人员和新密尔福镇。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2023年7月21日,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或照片”证明他进行了此类测试,而且“实际进行的测试也并未测出血迹”。因此法院做出审前裁定,涉事警察人员和新密尔福镇将接受陪审团进一步审判,同时,李昌钰也被指对伪造证据负有责任,不过可以直接进入赔偿金评估。

追溯到2009年,有一则相同的案件发生,就是著名的李庄案,那么,这两起案件有什么相同的地方?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院对此种情况会如何判定呢?

【案件摘要】

2009年6月3日,在这一天发生了著名的“重庆爱丁堡枪杀案”,两个枪手直接将一个叫李明航的人打死。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6月19日,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并将其抓捕。

6月27日,这时一个重要人物出现,龚刚模的哥哥龚刚华到京找到李庄,委托为龚刚模辩护。于是李庄成为了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收到了委托的资金150万元。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在李庄和龚刚模三次会面时,现场有四个警察,分别站在李庄和龚刚模的后面,并且双方都留下了录音录像。

2009年12月3日,李庄受庭长陈远平的电话邀请,飞往重庆进行庭前沟通。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紧接着第二天李庄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召回,经多方决定,李庄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抓捕并于当晚押回重庆。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李庄一案经过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诚恳,最终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争论焦点】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这一行为很明显严重损害了证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对促进社会的公平是个很大的阻碍。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两个案例的焦点都在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而在龚刚模案件中,根据其陈述,我们将关于李庄的具体案件事实进行一个总结:

一.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李庄曾将其他有关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在这之后还跟他的妻子进行串证。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二.教唆龚刚模翻供。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让他把罪责推给别人,紧接着在一些事情上就说不知道。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我们司法的公正性。

三.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这之前李庄不仅将责任推给其他人,更是唆使龚刚模将责任推给公安机关,谎称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四.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让龚刚模在法庭上不配合司法工作,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综上所述,李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前有律师李庄唆使他人作伪证,后有李昌钰作伪证致他人蒙冤34年

而对于李昌钰的境遇,“带血的毛巾”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如果这非事实的话,意味着李昌钰将面对的是作伪证的惩罚,陪审团接下来将在听证会上决定李昌钰的赔偿金额。

律师是以法为业以律为师。他们的手中握着的是法律的武器,他们代表着我们大众的利益,律师制度也是我们公民权力的一个延伸。而律师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以自己的专业通过个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所以身为一名律师,必须要严于律己,捍卫法律的尊严,切不可知法犯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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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铭瑄 . 刑法学原理(第二卷)[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陈兴良 . 刑法哲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魏东 . 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侯国云 . 过失犯罪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刘之雄 . 犯罪既遂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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