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律师行业从业人数不断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也水涨船高,据司法部2023年6月14日发布的《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律师51人至100人(含)的律师事务所784家,占2.03%,律师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500家,占1.29%。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些年一些头部大所强所不断开设分所,以拓展自身影响力和抢占外地法律服务市场,如河南省会城市郑州为例,至今外地律所开设分所已近百家,而且数量还在增加。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开设分所条件之一是需要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为满足开设条件,要么是从总所直接派驻律师,要么是分所筹建前本地律师转入总所然后再派驻过来。

现实情况是分所派驻律师和执业律师大部分为本地律师,开设资金基本也是本地派驻律师出资而非总所直接投资,无论是总所直接派驻还是本地转入总所后再派驻,分所派驻律师在总所或分所会有合伙人身份。

问题:那么拥有合伙人身份的派驻律师从税法上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认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从分所性质上来看,分所并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从律师法规定来看,只有合伙律师事务所才可以设立分所,且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得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显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民法上的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参照适用的话属于分支机构。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分所的设立来看,分所没有合伙人,只有派驻专职律师。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从行政法意义上,分所没有合伙人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派驻的专职律师,也就是派驻的律师系专职律师,分所内部赋予律师合伙人身份或者签订合伙协议属于内部的约定,司法机关登记仍然是派驻律师身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是司法机关登记的是合伙人身份。

三、从税收征管角度,税法仅对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派驻律师按照经营所得没有依据且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一、……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按何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法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都有合伙人及出资额的要求,合伙人作为出资律师并在司法机关登记,而分所仅有派驻律师没有合伙人,且即使分所内部有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税务机关并未掌握,如果按照内部约定识别合伙人身份必将造成税管征收的混乱,又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经营所得的整体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对分所派驻律师依照内部协议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因此,从分所的性质、派驻律师的身份、律师法的规定、税法的规定来看,派驻律师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的合伙人,对派驻律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为恰当。

笔者就此问题同时向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了咨询,12366对该问题两次电话回复笔者,最终认为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因此河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适用。

以上仅是理论探讨,一家之言,难免有争议,欢迎各路方家进行客观理性的沟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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