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20-08-03 13:37:06 来源:江苏工人报

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后,用人单位又以其未领毕业证,仍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认定?

李某是某职业高中2019届毕业生,2018年10月,李某到某汽车维修公司应聘,经公司审核予以录用。2018年10月15日,汽车维修公司与李某签订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

2019年7月,汽车维修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该公司与李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认为李某属于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有效。

汽车维修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李某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这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其次,李某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该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是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而李某签约时,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实习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汽车维修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争议点是李某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仲裁认为李某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法院对李某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予以肯定,对双方的劳动合同效力依法进行确认。

李某与汽车维修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订立劳动合同时,李某已满18周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没有劳动者是在校学生作为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其次,汽车维修公司在李某入职时,通过入职登记表等方式,详细采集了李某的入学及毕业信息,知晓2018-2019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公司明知李某尚未毕业,但仍然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照约定履行该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或无效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与汽车维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汽车维修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岗位工资等都有明确约定,明显区别于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实习行为,以及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勤工助学等情况,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契约。

但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已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学业,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找工作。用人单位与高校大四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没有欺诈威胁等情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赵萌萌)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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