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协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

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还以合同附件格式明确了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委托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和监理人名称;实施监理的项目名称;签约合同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的日期和监理服务期限。

(2)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担保期限。

  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

  2)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

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⑤委托人要求;⑥监理报酬清单;⑦监理大纲;⑧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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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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