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长寿镇律师事务所 平江司法局局长

平江县长寿镇律师事务所 平江司法局局长

【案情简介】

魏某(女)与李某甲(男)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家庭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9月李某甲患病,经治疗无效死亡。死者李某甲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存有较大遗产,故李某甲死亡后,其母宋某要求和魏某一起分割财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向长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长寿司法所调解员主持。

【调解过程】

长寿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马上与魏某联系,并进行了前期调查。经了解,死者李某甲与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位于平江县城的房屋一套,且享有长寿镇某某村一处安置地的使用权,死者李某甲在生前曾注册公司,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债务(房贷、车贷等),死者母亲宋某某目前居住在长寿镇某某街道的老屋。

后司法所邀请魏某与宋某某商谈纠纷解决方案。宋某某认为其与魏某有同等继承权,应当平分安置地使用权以及死者李某甲遗留的其余财产,养儿防老,自己老年丧子甚至应当多分遗产。魏某认为,自己女儿李某乙年纪较小,以后花钱的地方很多,故不同意婆婆宋某某平分甚至多分遗产的意见。双方争执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见此状况,司法所实行背对背调解,向魏某进行《继承法》和《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劝慰魏某道,宋某某毕竟是李某甲的亲生母亲,也是魏某婆婆,宋某某对李某甲尽到了抚养义务,多年来母子感情也一直较好,希望这份感情能够延续到魏某及其女儿李某乙身上。至于遗产分割部分,可以通过协商决定。

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宋某某、魏某及其女儿李某乙三人对李某甲遗产均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而宋某某年迈缺乏劳动能力,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一部分,具体继承多少可通过协商决定,但现实是魏某接下来需偿还与李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加之抚养女儿的经济压力,宋某某也应该考虑儿媳魏某的经济压力,要看到魏某之后的经济付出,而不是只有利益获得。听完司法所的分析后,宋某某思考一番,表示愿意在分配数额上做出一定让步。

【调解结果】

经过长达5小时的争辩和协调,最终双方就本次事件平等、自愿一致同意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一次性终结处理。魏某就宋某法定继承死者遗产的该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443000元给宋某。因牵涉的遗产金额巨大,为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征得双方同意后,长寿司法所邀请县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现场对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进行现场公证,当即出具公证书。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同等份额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难点在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沟通,双方对继承结果有争议。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司法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方,向当事双方了解沟通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找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围绕焦点,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头做双方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明法析理,解疑释惑。此次调解的精彩纷呈在于运用公证手段对双方分配的遗产份额进一步确认,切实解决了申请人双方签订协议后证据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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