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前海联营

3月14日起,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外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这也是目前广东唯一试点地区,将进一步提升前海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

今起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前海联营

2021年9月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深化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

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七个条件,具体包括:

(一)成立满5年;

(二)采用合伙形式;

(三)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五)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六)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七)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则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二)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实施办法》称,中外律所只能建立“一对一”的联营合作关系,联营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其中,中国律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当是该中国律所的合伙人,且具有较强涉外业务能力;外国律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当是该外国律所的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申请中外律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深圳市司法局自收到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自收到深圳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

【记者】张玮

【作者】 张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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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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