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一些年轻律师作为律师所合伙人并不适宜

年轻律师执业满三年以后就可以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发现很多律师执业刚满三年就担任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些年轻律师可是找到了当家做主的感觉了,再也不会受到律师事务所的盘剥了,也可以盘剥其他律师了,也可以在社会中的地位予以提高了,可以称为“律师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名号了。

我认为律师行业的人数不断在增加,律师所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律师所数量的增加比例大于律师人数的增加比例。不断有新的律师事务所开业,也不断有老的律师事务所倒闭。大的律师事务所不断兴起,中小律师事务所不断倒闭。在律师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不断发展壮大,而那些没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就会没落倒闭。当律师事务所出现巨额的债务,律师事务所倒闭的时候,那么所有的合伙人就需要承担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那么这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就要陷入危机当中。而作为聘用律师就根本无需承担这样的经济风险。

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与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本质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性质的律师所与合伙企业一样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合伙人需要对于律师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性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和性质的。所以说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非常高!如果律师事务所经营不善而倒闭律师所负有巨额的债务,则合伙人们就会陷入赤贫状态。

据我所知,在我们当地,执业刚满三年的律师,年收费应当不会超过十万元,很可能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作为一名聘用律师每年的总体费用在五万元左右;如果是担任合伙人每年的总体费用应当在十万元左右,应当一年是白干了。

律师所的合伙人内部的议事规则及执行事项非常重要!防止律师所内部有的主任实行独裁,不能够达到合伙所成立、运作的初衷。

我认为目前律师事务所能够盈利的非常少,亏损的居多。这些亏损额,只有由合伙人来进行填坑了。

担任合伙人只能得到一些虚名,而没有具体的经济实惠;我觉得在律师行业内,不管是合伙人也好,或者是聘用律师也罢 ,均是自己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那些虚名一点实际作用也没有。想通过虚名来博取政治投机或者经济投机?那是在做梦!你自己没有一点真本实料,得不到社会及客户的承认,一切虚名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向来就喜欢讲实话,不愿意去欺骗人。秉持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不愿意去阿谀奉承、溜须拍马。我是一个有卵子的大大的男人!不是被阉割过的太监。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我觉得一些年轻律师作为律师所合伙人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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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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