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律师如何用专业实现逆转,帮助公司守住千万财产

《礼记·中庸》有云:“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豫,预也,意思是:做任何事情,事前有准备就可以陈宫,没有准备就会失败。万事皆如是,庭审亦如斯。下面分享一个我们办理的真实案例,一个看似必输无疑的案件,在律师做足了准备工作后,反败为胜,不仅帮助企业守住了千万财产,更重要的是保住了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

办案手记:律师如何用专业实现逆转,帮助公司守住千万财产

一直遵纪守法,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可能要被执行上千万

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也有自己的独立品牌,一直以来诚信合法经营,用专业服务于社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就是这样一家遵纪守法的企业却在2019年3月的一天,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A公司作为被告将可能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上千万财产。这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在A公司炸开了锅,公司上上下下非常重视,尤其是高层领导,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各级会议核实情况,商讨对策。

经过梳理和讨论,厘清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原来,这笔被追到法院的千万元债务,并非是A公司所欠,而是A公司投资的B公司欠的债务。B公司因欠C公司债务,而被C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需支付C公司1600万元及利息,但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B公司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

然后,C公司通过查工商信息了解到B公司的股东A公司并没有足额出资,便拿着终本执行的裁定,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A公司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

现在,能确定的基本事实:1、B公司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50余次;2、认缴期限到期后,A公司未足额出资,尚欠1100万元。所以,这个案件看起来,A公司必输无疑,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悬念。但是,A公司却认为自己比窦娥还冤,完全不应该被追加,官司必须赢。

眼前的“炸弹”源于五年前的一个隐患

A公司这样一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大公司,为什么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否真的有冤情?A公司找到我们以后,才了解到,原来A公司在2014年曾多次借钱给B公司用于购买工业用地,共计750万元,还款日期是2014年11月30日,并明确约定,如B公司未按时还款,则应无条件以35%股权转让给上诉人以偿还750万欠款。但是到期后,B公司迟迟不还款。又因双方未做股权质押登记,加上B公司各种推脱,A公司一直未完成债权转股权,B公司一直欠着A公司的债务。

到2015年2月,B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至7500万元,A公司在持股份额不变的情况下,需再缴纳1100万出资,认缴出资时间是2016年1月31日。在此背景下,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要欠款,无果,便开始与B公司积极协商沟通用债权履行出资义务,期间双方已确定750万元债务加上利息共计900余万,剩余200万余以货币出资。

用债权抵消出资这一方案,因B公司的消极,推进的很缓慢,从2015年开始到2019年3月接到传票之前,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沟通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均是电话或者口头沟通,这也为后面的诉讼埋下了重大隐患。

如何破解被追加困境?双管齐下,消除所有隐患!

不管是什么原因,最终客观上A公司的确没有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现在C公司追着A公司要还钱,A公司觉得冤屈,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案件已经到了诉讼阶段,仅公司内部商讨,显然是不够的,经人推荐,A公司找到了我们。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我们初步整理出2个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一是B公司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尽快解决未足额出资问题。

如果能证明B公司有财产可以清偿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那么无论A公司有无足额出资,均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B公司的财产的确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A公司想要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必须满足已足额出资的条件。所以,破解本案有“2把钥匙”,即证明B公司有财产可清偿和A公司已足额出资,选择其一即可破解。A公司在听完我们的分析后,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选择“2把钥匙”都要。

所以,接下来我们便从以上2个方面着手应对。

第一步,解决未足额出资问题。A公司坚持想用债权抵消出资,因为根据B公司经营情况,偿还900万债务是不可能的了,900万债权抵消出资,剩余200万用货币出资。但是经过几年的沟通,B公司都没有同意,现在怎么会同意呢?

在我们的陪同下,A公司负责人前往B公司商讨债权出资事宜。因了解到B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要钱,所以在协商中,我们重点突出了债权抵消出资后,会再缴纳200万元到B公司,同时以之后继续合作、资源共享等作为吸引,加上迫在眉睫的诉讼压力,经过半天的谈判,B公司最终同意债权抵消出资的方案。

接下来,B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债权抵消出资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完900万债权抵消出资协议后,又缴纳了200万元的货币出资,经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完成了这一系列操作,A公司未足额出资问题已解决。

第二步,解决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问题。本案,C公司主张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据是法院作出的终本裁定,认定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但实际上,我们了解到B公司虽然经营困难,但名下仍有巨额财产,主要是工业用地及地上在建房产,2年前经房地产咨询评估机构预估,市场价值3亿多,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处于轮候查封,因首封仅200万标的额,各种原因导致首封法院未积极处置,所以轮候查封的法院便做出了终本裁定。

首先,面对首封法院不积极处置的解决办法,轮候查封的不仅可以向首封法院发函催促、协商解决,还可直接向首封法院发函商请移送,以获取处置权等多种解决方式。这些是我们找到首封法官了解到的真实情况,C公司在执行阶段,放弃了这一法定的救济方式,而是企图选择追加A公司这一最快捷、省事的方式,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其次,再来研究C公司追加A公司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明确规定“财产不足以清偿”,且是确定的事实,才可能适用第17条追加。可见,即便处于轮候查封,即便无可供执行财产,做了终本裁定,但是,只要有查封的财产尚未作处理,债权能否实现,可实现多少,均属于未确定状态,不是确定的已发生的事实,仅凭终本裁定,是不符合第17条追加的条件。对此,我们做了充分的法律分析。之后我们依法调取了B公司被查封财产的权属情况,并确定财产依旧在B公司名下,且尚未被处置。那么,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问题也已解决。

庭审现场,面对棘手问题,各个击破!

庭前我们做足了准备,信心十足等待开庭。但庭审中,第一个焦点问题,法官的态度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在证明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只提供了终本裁定,再无其他证据。这对我们来说本来是一个好消息,如我们之前分析的一样,B公司被查封的财产尚未被处理,债权能够实现及实现多少,均属于未确定状态,可见,C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

但是法官的审判思维,超出我们的预料,本案法官在认定B公司有无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问题上,更倾向于认可本院作出的终本裁定,并认为终本裁定中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即可证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重本院裁定,轻法律分析,如何突破原有审判惯性,有限的庭审时间,我们无法改变法官思维,但我们当庭提交了法条检索报告,明确表明“财产不足以清偿”与“不能清偿”以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区别,同时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检索,包括本院关于轮候查封如何实现处置权的新闻报道等材料,最后,我们还提交了首封法官的联系方式以及关于被查封财产情况说明,以证明B公司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条件。最后证明,我们的提交的这些材料非常有效。

第二个争议焦点,A公司有无足额出资问题上,C公司对于900万债权抵消出资中债权的真实性是认可的,但坚持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恶意串通,原因是债权出资协议及完成时间均在本案诉讼期间,属于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A公司完成出资的时间的确是一个敏感的问题,C公司主张AB公司恶意串通,C公司虽无直接证据,但A公司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临时起意,无法摆脱恶意串通的嫌疑,说不清这一点,便会让法官生疑,增加诉讼风险。

必须要打消法官的疑虑。无直接证据,就提供间接证据,为此,我们提供了A公司近几年的股东会会议纪要,把与此事项相关内容标记出来,以证明A公司一直在推进债权抵消出资事宜,并非接到传票后临时起意,恶意串通。

同时,庭后我们提交了代理词,强调了关于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对于股东出资时间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在案涉诉讼之后出资的效力,《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规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即便没有按期足额出资的,也属于公司以及股东内部问题,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对外承担责任,且本案中,B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已修改章程,更改了认缴出资时间为2019年7月9日,因此在诉讼中完成出资符合章程规定,并未违法法律规定。

庭后,大获全胜

经过庭前充足准备、庭审有效辩论、庭后材料补充,最终,我们用专业说服了法官,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C公司的追加请求,A公司胜诉。一个看似必输无疑的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实现了逆转,完美收官,帮助A公司避免了近千万的损失。

任何一个案件的代理,都是对一个律师综合素质的考量,想做一个好律师,更是需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本案中,所有的工作,包括与客户保持沟通、制作可视化图表、调查取证、与首封法院联系、解决未足额出资问题、提交法律及案例检索等等都是必要的,只要是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争取在庭前把它降到最低,才能把客户的利益提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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