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房产纠纷律师:已经抵押的房产能不能买卖

绍兴房产纠纷律师:已经抵押的房产能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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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9年,原告A作为购买方,被告B作为转让方,签订《售房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转让总价款385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

2019年3月26日,原、被告在中介的见证下签署《还款说明》一份,约定:借款人B向渤海信托借款事宜,担保方森强金融,现B以卖房还款,A帮B结清因此笔借款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同日,原告及案外人程某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又签订《支付房款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代乙方偿还抵押贷款,以消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其偿还的贷款视为系争房屋房款的一部分。鉴于上述情形,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代为乙方偿还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糖果金融、兴业银行陆家嘴支行贷款。2、乙方确认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该协议由原告A及被告B签字。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汇款97,234元;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汇款46万元,合计转账557,234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署《售房定金协议书》后,因系争房屋上存在案外人抵押权登记,原、被告签订《支付房款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代被告偿还抵押欠款,偿还欠款视为已付房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提出被告欺骗其有能力解除查封等,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支付房款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汇给渤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钱款,系原告基于《支付房款补充协议》自愿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处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后果,该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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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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